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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6-03-13 00:00:00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交通部、国家物资局关于对买卖机动船舶加强管理的联合通知 null [86]工商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三峡省筹备组及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资局、交通厅(黑龙江发港航监督局)、交通部长江航政管理局及各分局、黑龙江航运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筹备处):为加强管理,制止倒卖机动船舶的违法活动,现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37号文件精神,通知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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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0-07-19 00:00:00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null 工商[1990]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0]13号文件,现发布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示范文本(GF-90-0151、GF-90-0152、GF-90-0153),自一九九0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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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3-03-12 00:00:00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来我国合作开发和承包工程的外国公司注册登记问题的通知[失效] null [83]工商49号 各省、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适应我国对外经济合作发展的需要,来我国合作开发和承包各种工程的外国公司注册登记问题亟待解决,现参照中外合资企业的注册登记办法,暂作以下规定:一、凡来我国合作开发和承包工程的外国公司,包括与中国总公司签订合同的外国总承包者(以下简称外国合同者)以及实施作业、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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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0-04-16 00:00:00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管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失效] null 工商[1990]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近几年来,各地在抓紧集贸市场发展和建设的同时,把市场管理工作的重点逐步转移到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措施、实施规范化管理、创建“文明集贸市场”上来。实践证明,推行规范化管理,是把创建“文明集贸市场”活动推向深入的基础工作。为了更好地贯彻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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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3-03-12 00:00:00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维护城乡集市秩序保护正当贸易的通知[失效] null 工商[1983]55号 各省、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城乡集市贸易迅速恢复和发展。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部门,在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做了许多工作,及时地处理了一些违反市场管理和治安管理行为,有效地打击了刑事犯罪活动。但是,有些地方的少数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人员,由于对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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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9-10-26 00:00:00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委关于增加小轿车经营单位的通知 null 工商市字[1989]第2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计委(计经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九月十六日会议精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决定新增加小轿车经营单位三十一个,其中,八个经营单位(见附件一)只能将小轿车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二十三个经营单位(见附件一)只限于为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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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9-07-28 00:00:00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新增加的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汽车经营单位的通知 null 工商市字[1989]第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贯彻中央提出的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方针,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2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9]3号文件的规定,一九八九年一月至七月,我局审查批准了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汽车经营单位(共14家)及其下设的经营汽车的分支机构(详见附件)。现予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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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9-07-28 00:00:00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严格控制汽车经营网点中加强内部分工协作的通知[失效] null 工商市字[1989]第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加强对汽车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汽车经营网点,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市场管理和企业登记管理职能机构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把对汽车经营单位的审核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结合起来。为便于各地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我局企业登记司、市场管理司制定的《关于经营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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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0-04-10 00:00:00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审议同意的《物资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钢材市场管理和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null 工商[1990]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召开的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国务院机构改革办公室提出的《物资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钢材市场管理和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并明确指出:“应加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钢材市场的监督职能。关于物资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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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7-05-12 00:00:00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检查处理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程序的规定(试行)[失效] null 工商市字[1987]97号 为了加强检查处理投机倒把违法违章(以下简称投机违法)案件工作,提高办案质量。特制定本规定。管辖和立案第一条对投机违法案件的检查处理,由先查获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需要有关地配合协助的,有关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积极给予支持。案件查获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便查处时,经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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