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沪国税征[2007]13号
发布日期:2007-4-19
执行日期:2007-4-19
生效日期:1900-1-1
市注税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34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四月十九日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3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鼓励具有注册税务师资格的人员加入注册税务师行业,满足日益增长的业务需求,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咨询服务的注册税务师申请执业备案问题明确如下:
一、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业的注册税务师在解除原劳动关系后可加入税务师事务所。对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注册税务师,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涉税咨询服务满两年,且无不良从业记录的,准予执业备案。
二、申请执业备案的注册税务师,需持本人《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业经历证明、劳动关系解除证明,到本人所在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执业备案手续。
三、申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应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执业备案与申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可同时进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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