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是预备或者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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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者在发现受害人有人护送时,而放弃犯罪。是预备或者未遂、中止?
发表时间:2006-7-29 8: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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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个人认为是未遂。是否有不同意见?
发表时间:2006-7-29 8:17:40 咨询者对此回复满意,给律师加分以表感谢:+1分 +2分 +3分

阮传胜 (律师) 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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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绑架罪的既遂与未遂,在理论和实践上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是不法要求实现的观点,认为本罪是结果犯,应当以实际勒索到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根据刑法理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唯一标准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构成要件,本罪绑架的目的是否得到实现不是构成犯罪必须的,不可缺少的,行为人即使勒索不到财物或满足不了其他不法要求的目的,仍然构成绑架罪,因此,不法要求实现的观点是不成立的。
第二种是控制人质的观点,认为绑架罪是单一行为,以是否达到控制人质作为既遂的标准,因绑架罪是复合行为,所以这一观点也不能成立。
 第三种是提出不法要求的观点,认为绑架罪的客观方面是由绑架行为与提出不法要求行为双重行为构成的。其中提出不法要求行为是目的行为,行为人只有实施了绑架行为,同时又实施了提出不法要求的行为,本罪才能成立。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从刑法对绑架罪的规定来看,本罪是行为犯,在客观方面是由绑架行为与提出不法要求行为两个方面组成,该观点符合刑法理论的规定,因而是正确的。前两种观点对绑架罪的理解都是片面的,因而是不可取的。
发表时间:2006-7-29 8:58:03 咨询者对此回复满意,给律师加分以表感谢:+1分 +2分 +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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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焦点是绑架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的问题,本人认为绑架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发现"有人护送"而放弃实施下面的行为,分析属于其属于哪种形态,关键看其是否已经实施了绑架的犯罪行为,如已实施了,则为既遂,如尚未着手实施,则为中止,毕竟,从你叙述的情况看,“有人护送”难以成为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意志以外的原因。”
上述意见,供参考。
发表时间:2006-7-29 9:04:20 咨询者对此回复满意,给律师加分以表感谢:+1分 +2分 +3分

刘力臣 (律师) 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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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和未遂都有可能,要根据案件事实具体分析确定。
发表时间:2006-7-29 9:12:35 咨询者对此回复满意,给律师加分以表感谢:+1分 +2分 +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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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在去绑架时,站在受害人家门口不远处,发现受害人有人护送时,觉得不好弄,而放弃此次犯罪。隔了两天,就去对另一受害人实施绑架,绑架成功后,在向受害人家属索要财物时发现受害人家属已报警,而主动将被害人放回。此第二次是既遂,我认为没有问题,关键是第一次绑架在所立会议上不能形成统一意见,只好求救同行。请不吝赐教。
发表时间:2006-7-29 9:12:54 咨询者对此回复满意,给律师加分以表感谢:+1分 +2分 +3分

喻庆 (律师) 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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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应该属于预备,因为他并没有实施行动,而绑架罪为行为犯罪。
发表时间:2006-7-29 9:16:09 咨询者对此回复满意,给律师加分以表感谢:+1分 +2分 +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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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本案中,罪犯已准备好藏受害人的地点,以及绑架的车辆。同伙一起开车去绑架时,就在受害人的家门口,发现受害人有人护送时,觉得不好弄,而放弃此次犯罪。本人认为已着手实施犯罪,是意志以外的原因的,不能得逞,应为既遂。
发表时间:2006-7-29 9:20:17 咨询者对此回复满意,给律师加分以表感谢:+1分 +2分 +3分

陈新明 (律师) 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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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遂。
发表时间:2006-7-29 9:25:17 咨询者对此回复满意,给律师加分以表感谢:+1分 +2分 +3分

阮传胜 (律师) 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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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不应该分割两次绑架行为,我认为应将其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定性的时候就是 一个绑架罪既遂,何来一个中止,一个既遂呢.
发表时间:2006-7-29 9:44:08 咨询者对此回复满意,给律师加分以表感谢:+1分 +2分 +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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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指控了两起,它不是一个受害人。
发表时间:2006-7-29 9:45:15 咨询者对此回复满意,给律师加分以表感谢:+1分 +2分 +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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