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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我有一亲戚周阿姨,因其夫长年在外做生意,不归家,于98年下半年经法院判决离婚,房屋及家里一切应有设备都给男方,债权债务也归男方(因不知道他在外的一切情况,所以请法院如此判决,以保护自己),女方仅带三个未成年孩子出门,男方应付孩子的部份生活费(至今未付一分钱)。今年8月23日执行局工作人员突然出现在周阿姨的地摊前(她一直未再婚,仅靠断断续续摆地摊艰难度日),给她一份2002年3月5日开出的还款执行通知书,限定还款日期是2006年8月23日,然后把她带到拘留所,拘留了15天,这其间,她是一头雾水,不知道为何因。经过我们帮她到法院打听,才清楚其夫在98年4月13日向银行借贷过8万元,盖用了周阿姨的私章,周阿姨是个没文化的人,也从未刻用过私章,根本不清楚这回事,更别说见过这笔钱,但是法院说这是离婚前的债务,夫妻两个人找到谁,谁就应该承担。在执行局我们找到执行通知书的存根,且复印了一份,没有开出日期,没有限定日期,证明周阿姨收到那一份的日期是现在加上去的,这里有没有什么不妥?在执行局我们复印了一份民事判决书,周阿姨从来没有见过,这是2001年11月21日判决的,说是经公告开庭审理的,当时周阿姨在家,其前夫家中也常年有人,我们这些至亲都在法院周边的单位上班,为什么不送交通知书呢?以至延误这么多年,才知道这件事情。现在本金加利息15万多,这叫一个没有经济基础48岁单身妇人如何承受?我们有没有理由为周阿姨找个公道?如果硬说有债务义务,是不是也只能承担一半?受如此冤债拘留,周阿姨当前精神状况极差,我们担心她承受不起,将她担保在家,但这是短期办法,我们下一步该如何是好?偿还这么多的债务,她是一辈子也没办法了,如果有一线法律希望,我们想帮帮她,救她一命!恳请答复为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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