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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及解释
对拒执和非法干预执行的特殊主体进行通报
日前,安徽省委政法委出台了《关于对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中涉及的特殊主体进行通报的意见》,对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中涉及的特殊主体进行通报的有关问题提出了具体意见。   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中,一些特殊主体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执行调查而拒不协助、或其他非法干预阻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等行为,妨碍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为此,该《意见》规定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系政府机关、部队、国有企业、改制企业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务员等特殊主体时,如其具有不履行法定义务不协助法院执行等非法干预、阻碍法院执行的行为,将对其进行通报。通报的具体程序为:..
[阅读全文]发表于 2008-9-4 11:55:36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规范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司法局: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配合,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独特优势和职能作用,努力实现人民调解与民事审判工作的良性互动,促进社会稳定和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安徽省人民调解条例》,制定本意见。 一、人民法院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合法,有利于化解民事纠纷的原则。 二、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将下列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1)离婚案件;(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3)继承、收..
[阅读全文]发表于 2008-9-4 11:52:51
新旧民事诉讼法对比
  新旧民诉法对比 1.新: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旧: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2.新: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旧: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
[阅读全文]发表于 2008-9-1 14:55:4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08年9月1日颁布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这一司法解释的制定情况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 问:该司法解释的起草背景是什么?   答:诉讼时效制度是民商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在司法实务中适用广泛。各国多在民法典中对其进行规定,有的国家甚至起草单独的诉讼时效法对其进行规定。我国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制度进行了规定,但根据当时的情况仅规定了七条内容。之后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虽进行了补充规定,但仍然不够系统、完善。   近年来,由于社会生活的纷繁复杂,在司法实务中出现的诉讼时效问题呈现多样化、疑难化趋势,因此,加..
[阅读全文]发表于 2008-9-1 14:53:18
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秘[2004]193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行业统筹单位:   为保障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   职工死亡时,其家庭成员中无工资、养老金等其他固定收入且无劳动能力,依靠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对象:   1、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经地级市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下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死亡职工父母(包括..
[阅读全文]发表于 2007-9-26 16:4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