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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文集
民事执行难
前苏联著名法学家雅维茨曾经说过“只要社会中存在法,法的实现就一直是并将永远是社会关系的法律形式存在的特殊形式,法的实现是法的存在的作用和执行主要社会职能的特殊方式。如果法的规定不能在人们和他们组织的活动中,在社会关系中得到实现的话,那法就什么都不是。”①也就是说法律的生命在于对法律的实现,即执行是法律获得生命必不可少的形式和途径。列宁也认为,没有国家强制保障的法律,只是一纸空文。可见执行工作的意义之重大。然而,我国自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后,大量的民事案子得不到执行,也直接影响到法律的权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进行以及社会主义的法治进程。在此主要就执行难的问题,从以.. [阅读全文]发表于 2007-12-1 12:5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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