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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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传国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硕士学位。现担任山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山东中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民事、知识产权委员会负责人;全国律协和济南律协律师会员,曾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多年,山东省优秀律师,济南市优秀律师,婚姻家庭、房产、公司、合同等专家律师,济南市公司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济南时报、齐鲁晚报等多家媒体做客嘉宾、律师服务团律师。刘律师代理沃尔玛超市总店和济南泉城路分店与张嘉龙“二道门”侵权纠纷,该案经过山东电视台、济南电视台、齐鲁电视台、山东电视台生活帮等多家媒体关注报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刘律师现担任山东省物化勘探院、德州移动公司、省地铁局、山东强大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大明电器有限公司(收购了山东三联家电有限公司)、安达信通信公司、时代智囊科技公司等二十余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刘律师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以服务态度好、质量高著称。代理过大量案件,获得良好的评价。多次代理有影响的离婚、公司合同案件,都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权益。
刘律师愿以真诚、专业、细致地工作态度和敬业精神为当事人提供优质地法律服务。
刘传国律师曾代理过的案件百余件,其中有代表性的案件如下:
一、民事、合同案件:
1、代理原告邱仲猛与被告张延国民间借贷人民币600万元案,在原告出具被告亲笔书写借条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济南长清法院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0万元及利息,张延国上诉,济南中院裁定驳回张延国上诉请求。
2、代理原告济南某食品有限公司(和解、赔偿)诉济南某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06年3月27日,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原告租赁被告第15分店进行食品经营。原告为此投资各种设备进行经营, 2007年1月10日,租赁的房屋火灾,将原告所有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全部烧毁。后经法院调解,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30万元。
3、代理原告王先生(调解、撤诉)诉被告济南某林业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件。被告经营林业林木业务,2006年7月16日,原告王先生与被告签订《用材林流转合同》、《用材林委托管护合同》、《用材林回购合同》等三份合同。被告未按约定办妥《林权证》,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退返还全部流转费并承担合同总标的额20%的违约金,共计1675200元。后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撤回起诉。
二、 公司案件:
1、并购项目, 2002年成功承办了某公司通过破产清算成功收购某汽车有限公司的破产案件清算案件,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内,清理该破产企业多达几千万亿元的资产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研究、策划、安排全套的解决方案,并具体指导破产清算小组予以实施,使之和解结案。
2、办理了大量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包括成片土地开发和大型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商品房的销售、开发经营等等方面法律服务。
3、为济南市历下区某村的村办企业改制提供法律服务。并出版《成功地承办了数“城中村”改造的必由之路-“城中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指引》一书。
4、济南某某配件有限公司股权整体转让案,刘传国律师主要负责股权转让协议的起草、签订,工商变更登记等一系列非诉讼法律业务等。
三、房地产案件:
1、原告张某(委托人,买受人)与被告孙志霞(出卖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购买被告房屋一套,合同签订后,被告拒绝收取原告支付的首付款,并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刘传国律师接受买受人的委托后,没有立刻到法院办理立案手续,而是与出卖人取得联系,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告知如果诉讼的话,会耗时耗力,并承担大量违约金,合同也要继续履行,违约责任较为严重。出卖人考虑后,遂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刘传国律师陪同双方办理完成了过户和贷款手续,双方都非常满意。
2、原告刘某(买受人)与祁某(出卖人)、被告济南某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委托人,居间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委托人系居间人,同时也是出卖人的保证人,因房价上涨,出卖人拒绝按照原先合同约定的价格履行过户义务,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共计违约金30余万元。刘传国律师接受委托后,认为违约金的约定明显过高,并在庭审过程中,列举大量证据证明,最终原告撤诉,原、被告继续履行合同。
3、原告张某(买受人)与被告郭某某(委托人、出卖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为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经过努力,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胜诉,委托人非常满意。
四、知识产权案件
1、2009年成功代理原告修昌珉与济南一把手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在本案中,以被控侵权产品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在长达四年的诉讼中,律师基本上用尽了所有的法律程序,如专利无效宣告、公证取证、技术鉴定、现场勘验等等,以及解决了诸多的法律观点,在当事人和律师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较好的结果,为当事人挽回了损失。在本案中,刘律师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熟练运用了工程技术领域中的上下位概念,对影响本案最终定性的“铰接连接”与“连接”这样的上下位概念的技术特征进行分析、定位,成功地使用全面覆盖原则和等同判定原则,使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观点。
2.2010年成功代理原告济南某有限公司诉章丘某公司“某”驰名商标侵权一案。在本案诉讼中,济南有限公司的“某”商标被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并持续使用至今,经法院审理认为,济南有限公司在其产品淀粉制品上所使用“某”商标已持续二十年,销售范围覆盖大多数省、市、自治区,在国内市场占有率较大。被告章丘某公司生产的“某”牌香菇、木耳、腌制鱼产品消费群体的相同性,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等产生误认,使济南公司权益受损。为此,法院最终判决,章丘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加工的香菇、木耳、腌制鱼系列产品包装上使用原告注册商标的行为并赔偿原告损失26万余元。
3.批量代理(超过百件)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临沂、济南超市、卖场等侵犯“铠甲勇士”“果宝特攻”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
4、批量(超过百件)代理北京网尚传媒有限公司诉济南网吧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
五、劳动争议案件:
1、申请人(委托人)杨某某与山东某某外科医院劳动争议一案,本案涉及标的额28万元,属于劳动争议中标的额较大的案件,管辖机关为济南市槐荫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人全面胜诉。
2、原告马某某与济南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人)劳动争议一案,管辖机关为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原告诉讼请求的数额高达30万余元,在济南市也属于劳动争议中标的额较大的案件,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委托人全面胜诉。
3、申请人宋某某、李某某等六人(委托人)与山东某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管辖机关为济南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涉及标的额40余万元,最后,通过代理人的努力,本案成功调解,双方握手言和。
六、人身伤害赔偿案件:
1、陆某某诉济南市某公交总公司交通事故赔偿一案(此案经申诉,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认定作了变更,因赔偿问题最后起诉至法院,此案历经一年六个余月,法院最后认定公交总公司存在过错,应赔偿相应的损失。)
2、谭女士诉黎某、某县公路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此案一审推翻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作出了有利于谭女士的判决)
3、邓某某诉济南某医院医疗纠纷一案(此案通过电视台介入,并录制了法制节目。此案一波三折,历练了医疗部门的种种障碍,最终得以圆满解决。
刘传国律师联系方式:
电话:0531-88887818 手机:15863779598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359号世纪财富中心C座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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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人身损害,保险理赔,婚姻家庭,工程建筑,房产开发,银行保险,刑事辩护,常年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