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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例
甄志程诉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案二审代理词二审代理词 二审合议庭: 受上诉人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的委托担任其二审代理人,现依据本案的证据的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一审原告的起诉应当被驳回。 本案中一审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确认给他人颁发许可证的行为违法,同时要求恢复其探矿权,也就是说一审原告认为上诉人给他人颁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依法取得的矿藏资源的使用权。而《行政复议法》的第30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 [阅读全文]发表于 2007-9-15 16:45:09 张向东诉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行政诉讼一案二 审 代 理 词 张向东诉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行政诉讼一案二 审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的委托,指派李飞、巩旭峰担任其代理人。我们认为,被上诉人张向东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条件,上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希望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向东的起诉。现依据本案的证据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张向东与上诉人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张向东无权提起诉讼,应当驳回其起诉。 (一)被上诉人张向东没有任何权益受到了上诉人具体行政行为的影响。 本案中河津市供电局劳动服务公司申花煤矿是上诉人的行政相对人,其与上诉人.. [阅读全文]发表于 2007-9-15 16:43:03 张向东诉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行政诉讼一案一审 代 理 词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的委托,指派我与被告的职员赵国荣担任其代理人共同参与本案。我们认为,原告张向东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条件,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希望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现依据本案的证据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与被告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无权提起诉讼,应当驳回其起诉。 我们认为,本案涉及的首要问题是原告是否有权提起诉讼,原告是否与被告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的合法权益是否因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受到侵害。 1、原告在起诉状中称:&ldquo.. [阅读全文]发表于 2007-9-15 16:41:58 温永胜诉国土资源厅一案二审代理词 温永胜诉国土资源厅一案二审代理词 受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依据本案的证据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出代理意见如下: 一、上诉人温永胜在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1" month="8" year="2004"2004年8月1日以前就已经知道被上诉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1" month="8" year="2006"2006年8月1日起诉时早已超过了两年的起诉期限。 1、温永胜持相关材料向被上诉人提出了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和领取采矿许可证申请,其应当知道被上诉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 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和申领采矿许可证有着严格的程序性要求,.. [阅读全文]发表于 2007-9-15 16:30:56 古交市原相乡上白泉第二采矿场诉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一案二 审 代 理 词 古交市原相乡上白泉第二采 矿场诉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一案 二 审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接受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通过二审法庭的审理我们仍然认为被上诉人山西省国土资源厅颁发晋矿采划字(2004)138号文件的具体行政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行政行为。上诉人原相乡上白泉第二采矿场与被上诉人的这一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审判决维持被上诉人的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是正确的。 一、被上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上诉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上诉人的起诉应当被驳回。 1、被上诉人没有有效证据证明0.59公顷林地与138号文件划定的矿区范围有何关联性。 首先,上.. [阅读全文]发表于 2007-9-15 16:27:31 卫乙某诉曲沃县工商局案 案情:卫甲投资兴办了祥龙化工有限公司,为了回避自己的军人身份将公司股东登记为张某和另个一个人,张某为法定代表人。后张某出交通事故死亡。张某的妻子卫乙某要求继承股份。为了公司的运转,卫甲某的妻子被近与卫乙某签订了一份股份转让协议,以100万元购买了张某名下500多万元的股份人。股东名称在工商局变更成了卫甲某妻子的名字。但股份转让金只支付了卫乙某20万元,其余80万元没有支付。卫乙某将卫甲某的妻子告上法庭,胜诉。在执行公司股份时,发现卫甲某的妻子已将股份转让给了自己的两个儿子,并在工商部门进行了变更登记。于是卫乙某将工商局告上法庭,并列祥龙公司为第三人。我代理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代 理 词.. [阅读全文]发表于 2007-6-7 10:43:40 古交市原相乡上白泉第二采矿场诉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一案代 理 词 古交市原相乡上白泉第二采 矿场诉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一案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接受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通过法庭的审理我们认为被告山西省国土资源厅颁发晋矿采划字(2004)138号文件的具体行政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行政行为。原告原相乡上白泉第二采矿场与被告的这一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无权对被告的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原告的起诉应当被驳回。 一、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告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的起诉应当被驳回。 1、原告在诉状中称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的林地使用权”,而事实上原告没有取得任何土地的.. [阅读全文]发表于 2007-3-28 16:17:03 新利花岗岩矿诉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一案二审代理词 二审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现依据本案的证据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出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上诉人吊销上诉人采矿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一审判决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是不正确的。 1、上诉人越界开采的事实是非常清楚的。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许可采矿权人采矿的范围以坐标点进行圈定,采矿权人只能在圈定的范围内采矿,超越这一范围就是越界开采。因此坐标点圈定的范围是衡量采矿权人是否越界开采的唯一标准。上诉人所述的所谓“红油漆”“两块大石头”不是衡量是否越界的标准。 本案中对于.. [阅读全文]发表于 2007-3-27 9:56:43 新利花岗岩矿诉国土资源厅一案一审代理词 新利花岗岩矿诉国土资源厅一案 一 审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通过法庭审理,代理人认为被告对原告做出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被驳回。 一、 被告对原告做出了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处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1、被告的处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在对原告进行行政处罚前,对原告越界开采的事实进行了细致的调查了解。被告了解到原告确实有越界开采行为,且被告的下级部门浑源县国土资源局给原告三次下达了“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原告仍拒不退回自己的矿区开采,直到.. [阅读全文]发表于 2007-3-27 9:53: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