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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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源
陕西省工资最低标准
一类工资区:600元/月 二类工资区:560元/月 三类工资区:520元/月 四类工资区:480元/月 本报讯(记者 张维 通讯员 杨川)记者昨日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了保障低收入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我省制定了全省最低工资新标准调整方案,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的规定,我省对现行的四个类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提高。调整提高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600元/月;二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560元/月;三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520元/月;四类工资区:全日..
[阅读全文]发表于 2007-12-18 13:38:36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文 号:省第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 发布日期:2002年03月28日 生效日期:2002年03月28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   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阅读全文]发表于 2007-12-17 11:13:41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解读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解读 一、三秦都市报:城中村改造二层以上房屋面积按残值补偿 从10月20日起施行的《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标志着西安市城中村改造进入了一个全新阶段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将为西安城中村改造提供政策和法律依据 西安106个村列入城中村改造计划 城中村改造增加的就业岗位应优先安排原村民 城中村房屋拆迁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补偿安置方式 现状 106个村列入改造计划 备受关注的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工作,经过2002年至2005年的起步阶段、2005年至2007年的探索阶段,随着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的正式组建,西安市城中村工作进入了新一轮的启动和全面发展阶段。截至目前,西安市列入改造..
[阅读全文]发表于 2007-12-13 12:06:19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4届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九月十七日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快城市化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
[阅读全文]发表于 2007-12-13 12:01:31
新婚姻法是否承认事实婚姻?
  新婚姻法是有条件承认事实婚姻的,对于不是登记婚姻的,视具体情况分别予与处理。如果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前已符合结婚要件,可以按事实婚姻处理。其后的人如果要求起诉离婚,告知其应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如果补办,即从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认可其夫妻关系并按离婚诉讼处理;不补办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阅读全文]发表于 2007-11-22 10:41:33
新劳动合同法全文4
(四)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七条订立的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
[阅读全文]发表于 2007-11-22 8:56:59
新劳动合同法全文3
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有义务将劳务派遣协议的相关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应当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区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阅读全文]发表于 2007-11-22 8:56:35
新劳动合同法全文2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
[阅读全文]发表于 2007-11-22 8:55:52
新劳动合同法全文1
2007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或新劳动合同法内容实施介绍: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特别规定 第一节集体合同 第二节劳务派遣合同 第三节其他用工形式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外..
[阅读全文]发表于 2007-11-22 8:55:17
新劳动法5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
[阅读全文]发表于 2007-11-21 17:42:00
新劳动法4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
[阅读全文]发表于 2007-11-21 17:41:26
新劳动法3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
[阅读全文]发表于 2007-11-21 17:40:34
新劳动法2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阅读全文]发表于 2007-11-21 17:39:53
新劳动法1
新劳动法专题站免费提供最新劳动法,劳动法律法规,中国劳动法,新劳动法概论,新劳动法违约金,新劳动法培训,2008年新劳动法下载,劳动仲裁,劳动诉讼,工伤,辞退,解雇,试用期,劳动争议,经济补偿等法律知识文章培训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2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3 ..
[阅读全文]发表于 2007-11-21 17:39:03
刑法修正案六 原文
名称:刑法修正案(六)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51号 实施日期:公布之日起 主要内容: 一、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原文:第一百三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阅读全文]发表于 2007-11-21 16:0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