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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 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3次会议讨论通过) 2007-05-25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阅读全文]发表于 2008-10-8 10:58: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
[阅读全文]发表于 2008-10-8 10:54:37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民政部 2003年9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婚姻登记规范化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及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婚姻登记工作。   第二章 婚姻登记机关   第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是具有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   第四条 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   (一)办理婚姻登记;   (二)补发婚姻证;   (三)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四)撤销受胁迫的婚姻;   (五)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第五条..
[阅读全文]发表于 2008-10-7 21:19:27
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等 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 民发〔2008〕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实施以来,国内公民依法收养意识不断增强,通过办理收养登记,有效地保障了收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目前依然存在国内公民未经登记私自收养子女的情况,因收养关系不能成立,导致已经被抚养的未成年人在落户、入学、..
[阅读全文]发表于 2008-10-7 21:15:20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意见 作者: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更新时间:2006-3-29 2002年5月23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令第36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
[阅读全文]发表于 2008-7-3 14:5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