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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蒋家正、蒋淑芳与徐文英等人析产继承案的函
1991年1月28日,最高法院函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法(民)发〔1990〕字第104号关于蒋家正、蒋淑芳与徐文英等人析产继承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根据蒋松琴与徐文英结婚后,共同生活时间长达二十年等情况,依照我院1984年8月30日《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精神,原属于蒋松琴的婚前个人房..
[阅读全文]发表于 2008-3-6 22:25: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85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我国公民处理继承问题的准则,是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继承案件的依据。人民法院贯彻执行继承法,要根据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坚持继承权男女平等,贯彻互相扶助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精神,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继承法,我们根据继承法的有关..
[阅读全文]发表于 2008-3-6 22:20:00
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告二○○五年第73号) <!—chinacourt.org—   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五条“对当事人依法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处理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具体范围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的规定,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制定了《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现予以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chinacourt.org—  特此通告。    二○○五年八月八日 <!—chinacourt.org— 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缓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堵塞,..
[阅读全文]发表于 2007-12-25 9:34: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1987)民他字第52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法民〔1987〕1号请示报告收悉。据报告称:栾城县南焦村个体三轮摩托车司机孙文兴于1986年5月26日运送货主张新国及其货物(锡锭)时,在京广铁路窦妪道口与火车相撞,致孙文兴、张新国双亡,三轮摩托车毁损。这次事故应由孙文兴负责。孙文兴生前在本县保险公司除投保了车损险(保险金为3500元)外,还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为5000元),并指定了受益人。现托运人张新国之妻梁聚芬向栾城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承运人孙文兴之妻郭香荣给予赔偿。 经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现将你院请示关于人身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赔偿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我国保险法规有关条文规定的..
[阅读全文]发表于 2007-12-25 9:00:3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继承权的申请是否适用民事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5年11月10日〔83〕沪民上字第9号《关于确认继承权的申请适用民事诉讼程序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朱秀珍要求继承张裕仁遗产一案,上海异型钢管厂与权利人朱秀珍(包括何卓堂的子女)之间虽不是直接的权益之争,但该厂实际上占有这笔财产并拒绝发还。在这种情况下,朱秀珍等对该厂提起诉讼。法院将上海异型钢管厂列为被告人立案受理,与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精神并无矛盾。目前我国民诉法特别程序中尚无确认继承权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缺乏法律依据。我们建议:在具体审理中,可以征得有关部门的协助,说服厂方将这笔财产发还给权利人。如该厂仍不同意发还,则可仍将上海异型钢管厂列..
[阅读全文]发表于 2007-12-25 8:59: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的养子女,其养父在国外死亡后回生母处生活,仍有权继承其养父的遗产的批复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日《关于泉州市戴玉芳与戴文良析产继承上诉案中黄钦辉有无继承权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报告称,戴文化、戴文良兄弟二人于一九二九年至一九三一年先后从菲律宾回国在泉州市新街四十一号建楼房一座,由其父母戴淑和、林英蕊等人居住。一九四二年戴母林英蕊收黄钦辉为戴文化的养子。黄钦辉与祖母林英蕊共同生活,由其养父戴文化从国外寄给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一九五五年戴文化在国外去世。当时黄钦辉尚未成年,后因生活无来源于一九五七年回到生母处。一九八○年黄钦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其养父戴文化新街四十一号楼房遗产。 经我们研究认为:黄钦辉于一九四二年被戴文化之母林英蕊收养为戴..
[阅读全文]发表于 2007-12-25 8:57:07
遗嘱公证细则
2000上3月24日 司法部令第57号)   第一条 为规范遗嘱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第三条 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   第四条 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   第五条 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   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
[阅读全文]发表于 2007-12-25 8:54:59
赡养协议公证细则
1991年4月2日司法部印发 司发<1991>048号)   第一条 为规范赡养协议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赡养协议是赡养人就履行赡养义务与被赡养人订立的协议。或赡养人相互间为分担赡养义务订立的协议。   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为被赡养人,子女或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赡养人。   第三条 赡养协议公证是公证处依法证明当事人签订赡养协议真实、合法的行为。   第四条 赡养协议公证,由被赡养人或赡养人的住所地公证处受理。   第五条 申办赡养协议公证..
[阅读全文]发表于 2007-12-25 8:53:33
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细则
1991年4月3日 司发[1991]047号)   第一条 为规范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为明确相互间遗赠和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协议。   需要他人扶养,并愿将自己的合法财产全部或部分遗赠给扶养人的为遗赠人;对遗赠人尽扶养义务并接受遗赠的人为扶养人。   第三条 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是公证处依法证明当事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真实、合法的行为。   第四条 遗赠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一定的可遗赠的财产、并需要他人扶养的公民。   第五条..
[阅读全文]发表于 2007-12-25 8:51:58
放弃继承权的法律问题
《继承法》规定,继承权人可以放弃继承权,放弃继承权,意味着放弃与继承权相关的其他几种权利。 一、 放弃继承权,不产生代位继承。 如果继承权人生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放弃继承权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的子女丧失代位继承权。虽然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是产生代位继承的唯一条件,但在继承人死亡之前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即放弃了无偿享有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权利,这种权利的放弃,标示着继承人没有继承权,也就是说,一个没有继承权人的子女,当然就不会产生代位继承的问题了,所以,放弃继承权,也就不产生代位继承问题了。 二、 放弃继承权是无条件和无保留要求的。 放弃继承权,是..
[阅读全文]发表于 2007-12-25 8:50: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继承法,我们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审理继承案件中具体适用继承法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试行。 一、关于总则部分 1.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3.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阅读全文]发表于 2007-12-25 8:44:41
继承权的丧失问题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案例: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子女为争夺父母的遗产,采取一些不正当的手段达到获取遗产的目的。为了保护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制裁违法行为,法律规定继承人在什么条件下丧失继承权? 律师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此条件法律列举的四项内容,就是丧失继承权属于民事法律制裁措施的实质性条件。在适用以上四项条款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是指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包括既..
[阅读全文]发表于 2007-12-25 8:43:16
继承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阅读全文]发表于 2007-12-25 8:4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