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东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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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文集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业务探讨
我们知道,对于个人来讲,国家永远是强大的。它拥有警察、法庭和监狱等全套机构,它的控制力无所不在。为了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致因接受国家的追诉而受到损害,就需要有一种在诉讼尚未开始就存在的公共规则。刑事诉讼程序就是为了平衡国家司法权力与公民个人权利之间冲突而制定的规则。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即可以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活动。那么作为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主要工作是什么呢?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
[阅读全文]发表于 2006-11-1 16:11:35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之我见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对未成年人的关心、爱护和特别司法保护,是全国人民普遍关注的事情,关注未成年人、让他们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等方面,都对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作了具体的规定,旨在尽力创造条件,确保未成年人能在社会上过有意义的生活,并在其一生中最易沾染不良行为的时期,使其成长和受教育的过程尽可能不受犯罪和不法行为的影响。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不良行为的预..
[阅读全文]发表于 2006-11-1 16:11:03
浅谈商业秘密侵权
浅谈商业秘密侵权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相应的调整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也随之建立和完善起来,特别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使知识产权的保护成为全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我国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公民对自身所享有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更加重视。笔者曾办理过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案件,结合自己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的体会,在这里谈一谈商业秘密侵权的问题。 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商业秘密应当具备以下特征: (1)不为公众所知悉。商业秘密必须是秘密的,只能在一定范围内由..
[阅读全文]发表于 2006-11-1 16:10:14
律师如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确立和发展,我国的法制工作正在不断完善和健全,律师的地位和作用也越来越显示出它的重要、突出。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原来的单一的以律师辩护形式参与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到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使律师业务范围比以前增加了。这种提前介入不同于律师的刑事辩护业务,应彼凳锹墒Σ斡胄淌滤咚匣疃男碌穆墒σ滴瘛?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律师法》第25条和1998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
[阅读全文]发表于 2006-11-1 16: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