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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横县南乡镇石柱坪经济联合社与李欢永林木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起诉状 原告:横县南乡镇石柱坪经济联合社。 法定代表人:李崇彬,男,该经济联合社主任。 被告:李欢永,男,约40岁,汉族,横县人,住横县南乡镇大化村。 被告:李崇芬,(别名李从芬),男,约25岁,汉族,横县人,住横县南乡镇石柱平经济联合社。 被告:李崇好,男,约35岁,汉族,横县人,住横县南乡镇石柱平经济联合社。 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李崇芬、李崇好与李欢永于2004年元月10日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砍伐原告林木。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04年元月,横县南乡镇石柱平经济联合社原主任李崇芬及.. [阅读全文]发表于 2007-1-8 11:51:16 黄建福被控犯贩毒罪一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刑诉字(2006)第275号 被告人黄建福,绰号“老四”、“四哥”,男,1975年2月2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身份证号码:45250219750225121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港北区庆丰镇思平村,因涉嫌贩卖毒品,于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7" month="4" year="2006"2006年4月7日被贵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10" month="5" year="2005"5月10日经贵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 [阅读全文]发表于 2007-1-2 15:16:00 骆辉宁被控犯强奸、猥亵儿童罪一案 邕 宁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4)是刑初字第146号 公诉机关邕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骆辉宁,男,1985年8月30日出生于广西邕宁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邕宁县四塘镇四塘街南柳路41号。因涉嫌强奸、猥亵儿童,2004年月12日被邕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18" month="3" year="2006"3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邕宁县看守所。 辩护人周志旗,男,桂圣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理人骆伟俭,男,1959年12月18日出生于广西邕宁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邕宁县四塘镇四塘街南柳路41号.. [阅读全文]发表于 2006-12-26 17:01:45 黄莉莉与罗振高、罗振超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一案 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莉莉,女,1968年12月7日出生,壮族,贵港市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职工,往贵港市林业新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振高,男,195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贵港市甘化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该公司宿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振超,男,1969年6月29日出生,贵港市生产资料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 上诉请求:l、撤销港北区人民法院(2004)港北民初字第975号民事判决;2、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判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罗振超借到被上诉人罗振高45000元和罗振健20000元.. [阅读全文]发表于 2006-12-26 16:00:36 韦国京被控犯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南检刑诉字(2003)第156号 被告人韦国京,男,1965年,月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身份证编号:452502196507010316,汉族,研究生学历,干部,1996年9至2002年11月任贵港市港北区教科局局长,现仟港北区农业局办事员,住贵港市建行新村。因涉嫌受贿,2003年3月28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主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执行拘留,同年4月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月10日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被告人韦国京涉嫌受贿、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2003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阅读全文]发表于 2006-12-26 15:46:38 陆永标与徐礼崇劳务纠纷一案 贵 港 市 港北 区 人 民 法 院 应 诉 通 知 书 (2005)港北民初字第764号 徐扎崇: 本院已经受理陆永标诉你劳务费纠纷一案,现发送起诉状副本一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在诉讼进程中,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你方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五日(涉外案件为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一式贰份,送交本院审监审判庭。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参加.. [阅读全文]发表于 2006-12-26 15:36:25 广西金燕子农药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冷水滩分局2O01年11月12日冷工商案处字(2001)第0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 o:spt="75" o:preferrelative="t" path="m@4@5l@4@11@9@11@9@5xe" filled="f" stroked="f" 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 申请人:广西金燕子农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中山路,电话:(0775)4550605,传真:4567838。 法定代表人:范琼珍,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省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冷水滩分局,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百业街,电话:(0746)8332563。 请求事项:在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工商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增加要求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50000元损失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冷工商案处字(2001)第095号行政处罚决定,已在法定期限内(2002年4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阅读全文]发表于 2006-12-26 14:52: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