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镜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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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铺买卖仲裁案件
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曾镜同,元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广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潘XX,广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某,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称与被申请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被申请人预售南宁市XX路XX号XXXX大厦第一层A25号商铺给申请人,该商铺按建筑面积计算价款,总金额为172470元。申请人按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申请人却逾期交付商铺给申请人使用。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36839.59元,并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被申请人辩称:逾期交付商铺的原因是因为XX街旧城改造的影响&..
[阅读全文]发表于 2008-1-11 7:42:43
劳动者维权,七诉七胜!
舒某2000年7月应聘到广西XXXX有限责任公司担任会计,2004年6月与公司签订了一份自2004年6月26日起至2007年6月25止的劳动合同。   2004年底,因公司扣发其工资,舒某申请劳动仲裁,X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其仲裁请求。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同样支持舒某的请求。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二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前,公司以舒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有关规定为由,作出《关于开除舒某的通知》,舒某不服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该通知,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支付其工资……X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其仲裁请求。   公司不服仲裁..
[阅读全文]发表于 2008-1-11 7:4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