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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文集
洛阳律师石克俭:从我市首例人身保险纠纷案谈法院证据的使用洛阳律师石克俭:从我市首例人身保险纠纷案谈法院证据的使用 看到《洛阳日报》十一月三日刊登的《今天保险怎么保》一文,不禁触发我许多感想。在这起我市首例人身保险纠纷案中,我作为本案一方当事人王雯琪的诉讼代理人,参加了从索赔至二审的全部活动,目睹小雯琪一家经历了事故索赔的无奈,一审胜诉的抚慰和二审败诉的失望。关于本案的起因和索赔及诉讼过程,《今》文中已经作了详细介绍,在此不予赘述。现仅就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所涉及的证据适用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 首先,二审法院的判决程序欠妥。从《今》文中看,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王雯琪败诉的根据是他们三赴郑州取得的一份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阅读全文]发表于 2006-12-12 16:32:12 洛阳律师石克俭:(洛阳新闻网刊)“店主更换了,优惠卡能否再用” 洛阳律师石克俭:(洛阳新闻网刊)“店主更换了,优惠卡能否再用” 徐先生家住高新技术开发区。2005年4月12日,他在创业路上的某洗衣店办理了一张洗衣卡,首次充值100元。店方的承诺是洗衣享受六折,用完为止。截至今年4月份,他在该店洗衣一直享受六折优惠,剩余金额为51.8元。期间他一直没有去洗衣,直到11月19日,他再次来到该洗衣店,送来一套西服。可是当他拿出打折卡时,对方却说洗衣店的经营者已经更换,以前的优惠卡不再有效,只能享受新政策——八折优惠。ww.lyd.com.cn-网络中心-龙门-牡丹-信息港 “换不换老板是商家的事,作为消费者,我们的权益不能说没就没了!”徐先生说,当时他很气愤.. [阅读全文]发表于 2006-12-12 16:31:22 洛阳律师石克俭(洛阳晚报刊):洛阳某超市装摄像头 怀疑顾客偷盗要求搜身 洛阳律师石克俭(洛阳晚报刊):洛阳某超市装摄像头 怀疑顾客偷盗要求搜身 新闻日期: 2006-11-30 7:46:45 人民网河南视窗讯 洛阳晚报报道:为了防顾客偷盗,很多超市按装了摄像头进行监控(如图)。这本无可厚非,可是有的超市保安根据监控录像怀疑顾客偷走了货物,竟然对顾客搜身,而有的顾客为了验证自己的“清白”,也就默许了。29日,市民刘先生致电本报询问:商家有权这样搜身吗?顾客的合法权益谁来保护? 事件:只因怀疑,就要求搜身 28日上午,市民刘先生到老城区某超市购物,遇上了一件让他非常恼火的事情。据刘先生介绍,当日11时前后,他在该超市选购商品时,突然感觉身体不适,就放下.. [阅读全文]发表于 2006-12-12 16:30:02 洛阳律师石克俭(洛阳晚报刊):《学生在校丢单车谁之过》一文追踪 洛阳律师石克俭(洛阳晚报刊):《学生在校丢单车谁之过》一文追踪 language="JavaScript" type="text/javascript" function confirmEmpty(folderName){ return window.confirm("您确定要''"+folderName+"''投这篇文章一票吗?\n\n确认了就点确定!"); } 2006年10月25日19:54 [来源:洛阳晚报] 本报讯(见习记者 刘黄周)本报21日刊登了《学生在校丢单车谁之过》一文,报道了某实验中学学生拿着存车牌却找不到自己的车子一事。今日上午,负责看管自行车的某社区服务中心负责人表示,此次丢车事件反映出存车管理上的制度不足,他们正在想办法完善,并且尽力弥补丢车学生的损失。 据河南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石克俭.. [阅读全文]发表于 2006-12-12 16:29:19 洛阳律师石克俭(洛阳晚报刊):如此斗鸡,是娱乐还是赌博. 洛阳律师石克俭(洛阳晚报刊):如此斗鸡,是娱乐还是赌博. 如此斗鸡,是娱乐还是赌博 2006年11月8日23:19 [来源:洛阳晚报] 见习记者 刘黄周/文 -洛阳日报社-新闻-www.lyd.com.cn-网络中心-龙门-牡丹-信息港 擂台上的鸡斗得你死我活,围观者激动地叫嚷着“咬,快咬”,押对的人拿着“兑奖券”去兑换现金,押错的人气愤地撕掉“兑奖券”,掏钱再去购买“兑奖券”接着押下一场。这是记者6日在瀍河回族区一家斗鸡庄看到的情景。.lyd.com.cn-网络中心—信息港 斗鸡现场人声鼎沸 -洛报社-新闻-www.lyd.com.cn-网络中心-龙门-牡丹-信息港 6日14时4.. [阅读全文]发表于 2006-12-12 16:28:43 洛阳律师石克俭:“盗窃罪”和“私藏炸药罪”成立吗? 洛阳律师石克俭:“盗窃罪”和“私藏炸药罪”成立吗? 问:是这么回事:国家开采金矿后,会将所有认为不值得开采的金矿洞子归到一个公司名下,一般情况私人出个千把块租一个,就可以合法开采了。我有个亲戚,几个人一起在到期后,就没另租,随便找了个洞子开采了大约一个月(有的才去2、3天),准备不干了就在洞子里睡觉,结果被公安抓了。公安又搜查了他们碾矿的地点(一家当地农户),拉走了矿石,并抓了农户主。当地那个人交了5000块就放了。公安说矿石价值2、3万,再加上有炸药,就定为“盗窃罪”和“私藏炸药罪”。关押5个月了,可法院还没有审理。我就是想咨询:这两相罪名成立吗.. [阅读全文]发表于 2006-12-12 16:27:53 洛阳律师石克俭辩护词选:潘某贩卖儿童案中有重大立功表现 洛阳律师石克俭辩护词选:潘某贩卖儿童案中有重大立功表现 辩 护 词 河南松盛律师事务所接受潘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潘某的辩护人。针对起诉书的指控,结合两天来的法庭调查,现依据案件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对起诉书指控的第3起案件应当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指使他人购买2名男婴(第3起案件)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从侦查机关办案人员叶静出具的潘某“抓获经过”和李麦云(李艮霞)的供述看,潘某让人购买男婴的事实是其归案后主动交待的。“抓获经过”称是根据李麦云提供的线索对潘某实施了抓获,而从李麦云(李艮霞).. [阅读全文]发表于 2006-12-12 16:26:55 洛阳律师石克俭辩护词选:李某故意伤害案证据不足 洛阳律师石克俭辩护词选:李某故意伤害案证据不足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松盛律师事务所受上诉人李汉文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上诉人李汉文的辩护人。经过对有关一审相关证据材料的认真查阅和分析,现对本案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的主要证据均不能证明李汉文对张良川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行为。 案发当时(2006年5月19日晚24点左右),在场者一共有四人,即张良川、李汉文、张新科和张宏先,加上随后出来的张新科的妻子樊景霞,一共有五人。在所有该五人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和一审庭审所作的庭审笔录中,除了受害人张良川声称是李汉文故意伤害外,其余四人对于张良川的受伤都没有说明是如.. [阅读全文]发表于 2006-12-12 16:26:16 洛阳律师石克俭辩护词选:季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洛阳律师石克俭辩护词选:季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审判长、审判员: 洛阳永进律师事务所接受季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季某的辩护人。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现根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考虑。 一、本案程序上的一些问题 第一,据被告人家属讲,公安机关在先期的侦查阶段中扣押了季某家中数十万元的存款和一辆面包车及其他财物。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3条和《刑事诉讼法》115条的规定,扣押人应当在扣押物品的当时向持有人开具《扣押物品清单》。然而,直到今天季某及其家属也没有收到任何扣押手续;第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17条:公安机关对扣押.. [阅读全文]发表于 2006-12-12 16:25:20 洛阳律师石克俭辩护词选:王继承交通肇事应从轻处罚 洛阳律师石克俭辩护词选:王继承交通肇事应从轻处罚 辩护词 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接受王洁委托,指派我担任王某的二审辩护人,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对王某交通肇事案的事实认定基本清楚,量刑亦在法律规定的幅度之内,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辩护人认为可以对被告人王某处以缓刑而不必适用实体刑,理由如下: 1、王某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结果中主观过错很小。 A、行车地是车主张经旗指定且并未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的规定。 B、受害人是自己追尾导致其当场死亡。 2、王某在案发后有深刻的悔罪表现。 如实陈述案情,对被害人的死亡表求了深刻地忏悔,在亲属的积极.. [阅读全文]发表于 2006-12-12 16:24:11 洛阳律师石克俭辩护词选:王某不构成盗窃罪! 洛阳律师石克俭辩护词选:王某不构成盗窃罪! 辩 护 词(第一轮) 洛阳永进律师事务所接受王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王某的辩护人。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现对本案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一、石家庄站前公安分局办案程序违法。 1、对王某采取监视居住的方式违反法律规定。 从刚才的法庭调查得知,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盗窃于1999年7月5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站前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监视居住。本辩护人认为石家庄市站前公安分局对王某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是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七条之规.. [阅读全文]发表于 2006-12-12 16:23:27 洛阳律师石克俭辩护词选:朱玉斌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 洛阳律师石克俭辩护词选:朱玉斌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接受朱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朱某的辩护人。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现依据事实和证据及有关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起诉书指控朱某犯伤害罪的事实与实际不符,被告人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从刚才公诉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看,各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之处。受害人及同吃饭的证人和饭店老板娘都试图证明这样一个情节:因被告人修车声音大引起争执,平息后,被告人同另一人或二人或三人手举凶器再次返回行凶,造成杨某和张某受伤。这个事实如果能够认定,朱某必然是故意伤害行为。但辩护人.. [阅读全文]发表于 2006-12-12 16:21: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