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世界的“说不准学”(1)

2009-4-20 14:57 来源:法律教育网 

  张建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证据法。著有《刑事司法体制原理》和《刑事司法:多元价值与制度配置》。在法学杂志和报刊发表论文、随笔近百篇。论文代表作《对抗与和合》、《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

  记得十多年前与一位美国律师有过一面之交,当时晤谈甚欢。这位仁兄爱笑,笑起来声音咕咕得像一只鸽子,这给我留下的印象颇深。他曾在北京工作,后来去了东京。谈到受理案件,他大摇其头,谓:“我在东方社会,发现法律规定是一回事,实际司法又是另一回事,云里雾里,难以预料。即使法治成熟的国家如日本,也有这种感觉,与欧美世界大有不同。”

  欧美社会我了解不多,不敢乱开荒腔,东方社会我也只熟悉自己的祖国,对于其他东方国家毫不了解,不敢置喙;但在我熟悉的社会,发现要找到一些可以印证它的例子,并不困难。曾经有一位朋友在酒桌上聊起曾遇法院办理行政诉讼案件,笑谈:遇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有违反程序之处,想做出有利于原告的裁决,便判决道:违反法定程序,行政行为应予撤销;想做出有利于被告的裁决,便判决道:虽有程序瑕疵,但不影响原告权利行使,对行政行为予以维持。众人皆笑。我倒也真希望这真是笑谈,并非实事。

  法治的一大特征,就是法律具有稳定性和明确性,因而也就具有高度的可预见性。这和人治大有不同,人治则因统治者智愚贤孝的不同以及情绪的变化不定而难以把握,可怜那些被“人治”者,倒霉与否、倒多大霉,全凭运气或者晦气,那运气与晦气当然是变化莫测,泥鳅一般难以把握的。相反,法治就简单多了,美国学者巴里·海格曾言:法治“透明度的好处似乎是显而易见的——可预测性、可靠性,以及使人普遍感到法律对自己的行为的应用不会是专横和多变的。如果您了解法律的内容并守法,您不应当有理由害怕政府或您的同胞将试图干涉或限制您的行为。如果您了解法律的内容而未守法,您已经获得预先警告,了解如果被抓住会发生的具体后果。”这就是说,法治保障了人们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有着明确的可预见性,可以说,没有可预见性也就没有法治。

  法治要有可预见性,法律本身就要有透明度,从而任何人均可加以运用。法律制定了就要加以公布,法律语言不能晦涩难解、模棱两可,就是为了避免暧昧不清或者不为民众所知。巴里·海格认为:“透明度含有两个成分。第一,法律必须是可以充分了解的,并广为公布,以便个人就何种行为可能会导致政府的惩罚获得某种公平的警告,另外,他们也能够及时坚持自己的合法权利,并让对法律及其含义也有合理了解的其他当事人尊重这些权利。…… 透明度的第二个成分是程序性的。制定法律的过程也应当是透明的。”法律具有必要的透明度,才能具有可运用性。法律的可运用性的简单含义是“能够被了解”,不过,“更重要的是,可运用性意味着真正有机会参与制订法律和调整法律的程序,并试图行使自己的个人或经济权利。” 法律要是让人如雾里看花,奇幻莫测,充满可能性,当然也不会给人提供可预见性,人们也难以运用它维护自己的权利。

  不仅如此,法治还要求前后一致地应用法律,不能选择性、跳跃性执法和司法。我们可以把法律看作政府与民众的契约书,即使不信这一说法,至少也得承认法律是政府的允诺书,是政府有所为、有所不为的依据,政府不能不信守承诺,率先垂范地遵守法制,使执法与司法都有前后一贯性。社会一般民众对法律的尊重,来源于对法制被共信共守的信心,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法律,给社会提供这样的信心。行政和司法的运作必须促进对法治的尊重,否则社会的法治土壤就会流失。

  行文至此,想起古时一个笑话,一个官员出行郊外,见路旁长有荆条,觉得制作成刑具大概不错,便吩咐手下人折下一根,指一个差役要打打试试,那差役说:“小的没有过错。”官员说:“暂时寄下这次,以后有了过错,可以免打。”于是乎便打了一顿。过了若干时日,那差役果然犯了过失,官员发怒要打,那差役赶紧提醒上次免打的事,官员道:“你没有过错时我尚且要打你,何况你有过错耶!”

  这种现象正印证了柏杨先生所谓“说不准学”。柏杨曾痛切地说:“中国的事,都是说不准的,这乃是专门学问,可列入联合国纪录者也。盖说不准学者,乃是因果关系常有奇妙变化,二加二有时候固然等于四,有时候却等于八,有时候则等于负十,在没有确实看到答案前,谁都不敢肯定有啥结果。”

  在其他领域奉行“说不准学”,有无危害以及危害大小,需要具体而论,不好一言以蔽之,但在法律领域存在“说不准学”,我却可以打足保票地说,虽然那危害不会马上显示出来,却会潜滋暗长,最终的影响很不得了。盖因人们信赖法律,培养守法习惯,就会减少违法犯罪。反之,就有可能造成这样一种灾难,如赫伯特·H·韩德瑞所言:“不受人民支持的法律,即使再多的监牢、警察、法庭也不足以付诸执行。”

  关心法治者,不可不稍加留意:不要让法律都变成了砂器,不要让信任的水分蒸发、法律的威信风化掉了。

摘自《法治论坛》第13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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