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司法考试重点热点预测:宪法

2009-6-18 13:47 来源:法律教育网 

  一、预测背景

  2009年司法考试大纲宪法的新增考点:“宪法的基本特征,宪法的一般功能,宪法与条约,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我国宪法关于基本文化制度的规定,我国宪法中关于公民道德教育的规定,直接和间接选举的组织与程序,政权组织形式的种类,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删除的考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二、历年司法考试考查统计

  2003年13分;2004年20分;2005年30分;2006年21分;2007年21分;2008年25分。

  三、2009年司法考试预测

  根据考试惯例,2009年司法考试宪法分值变化不太,应该在20-25分之间。宪法依然考题注重精确度,喜欢考察法条之间的关联性。譬如:往往喜欢考察《宪法》过程中,连带考察《立法法》、《选举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政府组织法》等法条内容。因此,在复习司法考试过程中,除了熟悉并理解考点之外,一定要熟记重点法条及关联法条。

  注释:★★★为三星级考点(可考性最强);★★为二星级考点 ;★为一星级考点

  (一)、宪法基本理论(5分)

  ★★★宪法的一般功能  ★★宪法的基本特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宪法的历史发展  现行宪法的修正  宪法分类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宪法与法律的关系  我国宪法监督体制  宪法修正案提案主体

  ★★宪法的渊源(宪法典 宪法性法律 宪法惯例 宪法判例  国际条约) ★宪法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作用(立法 执法 司法 守法)

  ★宪法规范的分类(确定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 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 程序性规范)

  宪法效力的概念  宪法效力的表现  ★★★宪法与条约

  (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4分)

  ★★宪法所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宪法第13、34、37-39、43、50条)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权利   基本权利效力  基本权利限制界限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六项政治自由  ★★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权 劳动权 休息权 获得物质帮助权) 文化教育权利(受教育的权利 文化权利和自由) 基本义务的概念与特点

  (四)、国家结构(8分)

  ★★国家机构的活动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宪法地位  国家机构的职权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能  ★★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事项  法律文件的生效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的性质和职权  地方人大常委会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人民公安机关的关系

  (五)、宪法的实施保障及立法法(3分)

  ★★宪法实施的主要特点(广泛性和综合性  最高性和原则性  直接性和间接性)  宪法修改的含义  宪法修改的方式(全面修改 部分修改) 宪法修改的程序  宪法解释的机关 宪法解释的原则  ★宪法解释的方法  ★宪法解释的程序   我国宪法实施的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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