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最后的时刻不能泛泛的复习法条。考生应当将最后的时间用在司法考试常考的重点法条上,对于不经常考察的法律法规不应占用最后的宝贵时间。
其次,该放弃的法条要进行一定的取舍。对于经过一番仔细研读,仍然不能理解的法条,应该大胆的放弃,简单识记即可。
最后,法条应该融汇记忆。考生在复习的时候应当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司法解释总结在一起复习。这样才能在考试中答题全面、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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