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司法考试重点热点预测:行政法

2009-8-9 9:25 来源:法律教育网 

  一、预测背景

  2009年司法考试行政法大纲变化很小,新增考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的设置与编制,行政处罚理论和制度,分析判断行政机关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决定的合法性”。新增法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二、历年司法考试考查统计

  2003年63分;2004年39分;2005年48分;2006年65分;2007年63分;2008年57分。

  三、2009年司法考试预测

  法律教育网司法考试研究中心预测:2009年司法考试行政法遵循常规应60分左右。

  1、行政法基础知识(8分)

  行政行为的成立和生效要件,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地方法律法规的审查,规章的制定程序,行政立法权限,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合法行政 合理行政 程序正当 高效便民 诚实守信 权责统一);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原则,国务院行政机构的种类,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的区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区别,法律授权对行政职能权限的规定性,非政府组织履行行政职能的性质和地位;行政给付与行政合同的区别;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

  2、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3分)

  行政规则冲突的解决,行政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的制定机关、制定权限、程序、监督机制。具体行政行为区别于抽象行政行为的标准,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取得和丧失的条件,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要件。

  抽象行政行为的理论和制度分析解决行政规则合法性问题和行政规则与上位立法的冲突问题。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理论和制度分析判断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基本条件问题。

  3、公务员法(3分)

  公务员制度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公务员的基本权利义务 对公务员的基本管理制度。

  重点法条:《公务员法》第2、8、12、13、19、21、22、44、47、53、54、58、59、90、95、97等。

  4、行政许可法(3分)

  区分普通许可和特别许可的法律特征,行政许可制度的各基本原则,设定行政许可与市场调节、个体自主、社会自律的关系,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普通许可实施程序与特别许可实施程序的区别,行政许可被授予人的法定公共义务。

  行政许可的期限、行政许可的设定、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听证程序、对行政许可的审查与决定程序,行政许可的注销、吊销和撤回。

  禁止收费原则 法定收费例外

  重点法条:《行政许可法》第2、3、8、20、23、24、32、34、38、39、42、48、57、69、70、75、79条。

  5、行政处罚法(4分)

  行政处罚制度的基本宗旨,行政处罚的设定,行政处罚的委托,行政处罚的适用规则,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和实施程序规则,治安处罚的适用和处罚程序。熟悉并能够运用:分析解决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合法性问题。

  行政处罚的裁量情节、追诉时效,罚款收缴程序,行政处罚的折抵,一事不二罚原则,行政强制执行的措施,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的管辖权,行政调解协议,行政拘留执行地,行政处罚的无效与不成立。

  重点法条:《行政诉讼法》第39、66条;《行政处罚法》第3、6、8、20、24、31、41、42、49、50、51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22、32、87、103、107;《行诉解释》第88条。

  6、行政复议法(5分)

  行政复议的功能,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行政复议的决定类型,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 熟悉并能够运用:分析解决行政机关在受理和作出复议决定中的程序合法性问题。

  重点法条:《行政诉讼法》第11、37等;《行诉解释》第35条;《行政复议法》第2、6-8、10、12、13、14、15、23、25、30等。

  7、国家赔偿法(5分)

  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规则。熟悉并能够运用:司法赔偿的范围与程序。

  国家赔偿的范围、请求赔偿的程序、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刑事赔偿义务机关、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国家赔偿的方式、精神损害的补救方式、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国家侵权行为特殊责任方式、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必读法条:《国家赔偿法》第2、3、7、9、14、15、17、19、27、28、30、32条;《国家赔偿法解释》第1、2、4、27、条;《行政赔偿规定》第4、22、23、32条。

  8、行政诉讼法(25分)

  (1)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类型和不予受理的案件类型。熟悉并能够运用: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及其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

  (2)行政诉讼的管辖: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熟悉并能够运用: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以及共同管辖及具体适用。

  (7)行政案件的裁判与执行:行政诉讼判决 行政诉讼第一审判决(维持判决 撤销判决 履行判决 变更判决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判决)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改判) 再审判决 行政诉讼裁定(特征 适用范围及法律效力) 行政诉讼决定(适用范围及法律效力)行政诉讼的执行 执行主体 执行根据 执行措施(对行政机关的执行措施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执行措施)执行程序 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适用范围 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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