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宁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2009-5-30 15:7 来源:法律教育网 

  根据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做好全省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济宁市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3.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1.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方式分为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

  2.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统一实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1日至25日。报名人员应在此期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即中国普法网,网址:http://www.moj.gov.cn)进行网上报名,未网上报名的人员不能进行现场确认。

  3.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现场确认时间为7月6日至20日。已网上报名的人员须在此期间内持本人网报号、并按照预约时间到济宁市司法局(济宁市红星东路113号)进行现场确认,否则不予受理。

  4.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的人员,持工作、学习单位开具的证明可以在工作、学习地报名。

  (三)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A4纸复印)。未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报名人员,可以持第一代有效居民身份证报名。

  现役军人报名的,须提交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介绍信。

  2.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A4纸复印)。

  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凭所在学校出具的证明报名,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

  3.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且要求享受放宽地方政策的报名人员,须提交户籍证明复印件(打印版);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与户籍地一致。

  4. 本人到确认点现场采集照片。

  5.本人通信地址。

  6. 交报名考务费260元。

  上述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报名条件的,现场发给准考证主证,经省司法厅复审合格,生成准考证副证,由报名人员自行从司法部网站下载。

  二、考试

  (一)考试时间。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19日、20日。

  (二)考试内容、方式与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

  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考试分为四张试卷,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一、试卷四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相关内容。

  (三)考试纪律。

  应试人员应当认真阅读《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和《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自觉维护考场秩序。

  (四)试题参考答案异议。

  为确保国家司法考试公平、公正,进一步增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透明度,司法部将在9月21日上午8时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在9月24日上午8时公布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应试人员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的,可在9月24日至29日期间登录司法部网站,在该网站“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中提出并说明理由。司法部将组织专人收集、整理各方面对试题参考答案提出的意见,并在试卷正式评阅工作开始前提交专门成立的“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研究、论证。

  三、考试的复习与辅导

  司法部已制定出版《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可依据该大纲进行复习、备考。

  济宁市司法局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四、考试合格与资格授予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待考试结束后,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公布。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并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程序和要求,另行通知。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享受放宽地方政策的人员,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应在2010年7月31日前,持考试合格成绩通知书和毕业证书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其他未竟事宜,可登陆司法部网站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85号)及山东省司法厅公告(鲁司公告第32号),也可电话咨询。

  咨询电话:0537-2716995、2716921

  济宁市司法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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