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昭通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2009-6-4 10:44 来源:法律教育网 

  依据《云南省司法厅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第6号),现就我市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方式、时间、地点

  报名方式:网上预报名和现场确认报名;

  网上预报名时间:6月1日至25日,报名人员可在上述期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报名(网址:http://www.moj.gov.cn),没有网上报名的人员,现场确认期间将不得补报;

  现场确认时间:7月1日至7月20日;

  现场确认地点:昭通市司法局司法考试办公室(昭阳区迎丰路61号)。

  二、报名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5、品行良好。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即我市十一县、区属放宽地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法律专业专科学历。其中法律专业的范围包括:法律、法学、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学、商法、刑事司法、律师、监所管理、民商法、司法助理、法律文秘、司法警务、法律事务、书记官、刑事执行、民事执行、行政执行、刑事侦查技术、司法鉴定技术、安全防范技术、司法信息技术、司法信息安全、海关国际法律条约与公约、检察事务、经济法律事务、监狱管理、劳教管理、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司法会计、涉毒人员矫治等专业,这一政策适用期限截至2011年12月31日。

  现役军人在地方报名的,不享受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政策。

  (二)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凭所在院校出具的证明(格式证明)可以报名,考试成绩合格后在2010年7月31日前,持考试合格成绩通知书和毕业证书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18条的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四)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三、报名材料

  现场报名应提交以下材料: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2、本人学历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份。3、我市考生在报名时,须提交本人户籍证明原件(电脑打印版)及复印件(考生不需交照片),未提供户籍证明的,不享受放宽条件。

  复印件要求使用A4纸,提供户籍证明的须将户籍证明粘贴在A4纸上,无身份证或身份证正在办理中的,须在户籍证明上粘贴本人近期照片(在照片上加盖户籍专用章),并在户籍证明上说明原因。

  四、报名费用

  按照云发改〔2005〕1077号文件的规定,我省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收费标准调整为每人250元整,报名人员在现场确认报名时按规定缴纳费用。

  五、准考准发放

  经审验符合报名条件的,现场确认打印并发给报名人员准考证主证,准考证副证由报名人员于8月25日至9月20期间自行登录司法部网站下载打印。报名人员确实不能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副证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我局领取,2、按准考证主证提供的电话与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联系,可于首场考试前在考点领取。

  六、考试时间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19日、20日。

  咨询电话:0870-2158682、2158062。

  昭通市司法局
二○○九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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