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2009-5-27 17:33 来源:法律教育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85号)和《江苏省司法厅2009年司法考试公告》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2009年司法考试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试时间

  2009年9月19日、20日在全国统一举行。

  二、报名方式、时间及地点

  本市报名统一实行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

  1、网上报名时间:2009年6月1日至6月25日。报名人员可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登录司法部网站(网址:http://www.moj.gov.cn)进行网上报名。未进行网上报名的,现场确认期间不再进行网上补报名。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我市报名时,应登录司法部网站填录《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港澳居民)、(台湾居民)》进行网上报名,再按照规定的确认时间、地点到报名现场进行审核确认。

  2、现场确认时间:2009年7月11日至7月20日(上午:9:00—11:30,下午:1:00—4:30,双休日照常办理)。

  3、现场确认地点:苏州市司法局(十梓街429号)。

  三、报名条件

  凡符合司法部公告报名条件的下列人员均可在我市报名:

  1、凡户籍在我市的人员;

  2、在我市工作、学习但户籍不在我市的人员,可持工作、学习单位出具的证明报名;

  3、在我市工作、学习居住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我市有居所地的可以报名;

  4、现役军人在地方报名,可持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介绍信在我市报名。

  四、报名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持护照报名的人员须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或户籍证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按司法部《公告》(第85号)和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通知的要求提交身份证明。

  2、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

  户籍不在我市的报名人员,须提交工作、学习单位证明;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须提交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复印件(打印版并加盖户籍专用章),报名表中填写的户籍代码与户籍地一致。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应届毕业生凭所在学校出具的证明报名,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

  (注意:报名人员须将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复印在A4纸的同一面上)

  五、报名费和准考证发放

  1、报名人员办理现场确认时,符合报名条件的须交纳报名费260元。

  2、准考证主证与副证共同构成准予考试的有效凭证,现场确认审核通过后现场发给准考证主证,经省厅复审合格,生成准考证副证,由报名人员于8月25日至9月20日自行从司法部网站下载、打印。不具备下载、打印条件的可在8月25日至9月10日到报名点打印。

  六、其他有关事项

  1、为方便报名人员,提高工作效率,报名人员在现场确认时应尽可能提交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2、现场确认时,须本人到场办理,不得委托代理;

  3、报名人员须按网上预约时间进行现场确认,否则不予受理;

  4、考试内容、科目和方式、成绩公布、资格授予等按司法部公告85号为准。

  5、报名人员如需进一步了解相关问题,请登录司法部网站查询或登录苏州市司法局网站查询,苏州市司法考试办公室电话0512—65241983、65210295.

  苏州市司法局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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