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司法局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通知

2010-7-19 17:0 来源:法律教育网 

  依据司法部要求,现将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在天津考区参加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事宜公告如下:

  一、合格分数线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

  二、申请条件

  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应于2010年7月28、29日两天内向天津市司法局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逾期申请无正当理由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申请人员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异地报考且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应于7月26日至27日持身份证、准考证及成绩通知书,到天津市司法局申请调转报名材料至户籍所在地;经确认后向户籍所在地的市(地、州、盟)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申请人员大学毕业户口已迁回原籍,原籍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三、申请材料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应当如实填写您下载的《2009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A4纸打印),并提交下列材料以供审验:

  (一)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准考证(主证及副证)及复印件(A4纸);

  (二)身份证原件(由受理申请的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一份(A4纸);

  (三)毕业证原件(由受理申请的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两份(A4纸);

  (四)本人近期同一底片(46mm×32mm)免冠彩色(背景颜色无要求)证件照片3张(两张请您自行贴在填写好的申请表上,另一张照片将用于制作您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请您务必提前将照片按要求的尺寸裁剪工整,并在背面写上您的姓名);

  (五)填写好的《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一式两份,并贴好46mm×32mm的照片)。

  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申请资格,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材料原件审验后退回。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领取事宜另行通知。

  办公地址:天津市司法局

  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52号(周邓纪念馆对过)

  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周六、周日休息)

  联系电话:23082152、2308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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