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司考:刑法应用性考题要关注

2012-1-12 8:51 来源:法律教育网 

  2011年司法考试中,刑法科题目总体难度不大,但与往年相比,应用性较强。下面小编就请中国政法大学司法考试学院教授刘艳敏和大家谈谈2012年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的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一方面,试题涉及的考点数量大幅增加。刑法题目包括卷二单选20道,多选13道,不定项7道,卷四1道,总分82分。总题量虽然和往年基本持平,但客观题大量增加。主观题占总分的比例高,但少了大型案例题,多了小型的、简短的案例题。这种变化带来的后果是涉及考点数量大幅增加,知识点的分布更为广泛。从格局来讲,考核点基本包含了犯罪论、刑罚论、罪刑各论的所有重大问题。这种变化也使得考生的记忆量大幅度增加。

  另一方面,试题只有一小部分能根据法条规定直接得出答案。纯粹的理论型、记忆型试题大量减少,要求考生在记忆的基础上理解、灵活运用的题型增多。单纯背诵刑法条文不能保证刑法这一科目取得理想成绩。考生只有真正理解法条背后的精神,熟悉刑法学理论才能顺利通过考试。

  例如:关于数罪并罚,下列哪些选项是符合《刑法》规定的?

  A.甲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抢劫罪、盗窃罪与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13年、8年、15年有期徒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8年有期徒刑。

  B.乙犯抢劫罪、盗窃罪分别被判处13年、6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8年有期徒刑。在执行5年后,发现乙在判决宣告前还犯有贩卖毒品罪,应当判处15年有期徒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应当执行19年有期徒刑,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

  C.丙犯抢劫罪、盗窃罪分别被判处13年、8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8年有期徒刑。在执行5年后,丙又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法院在15年以上20年以下决定应当判处16年有期徒刑,已经执行的刑期,不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

  D.丁在判决宣告前犯有3罪,被分别并处罚金3万元、7万元和没收全部财产。法院不仅要合并执行罚金10万元,而且要没收全部财产。

  对选项A,《刑法修正案(八)》把原来的“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改成“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甲的数罪之和是36年,容易被误认为应该判处20年以上、25年以下的刑罚。但是,法条仅规定了“不能超过25年”,而没有规定“20年以上”,因此,A项是正确的。

  对选项B,相关规定为:对于漏罪“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即先并后减。因此,B项是正确的。

  对选项C,相关规定为:对于新罪“已经执行的刑期,不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即先减后并。因此C项正确。如果适用《刑法》第71条并罚规则,将总和刑期计算为“13+8+15=36”,得出上限为25年有期徒刑,并罚计算方法错误可能漏选C项。

  对选项D,《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第69条第2款规定: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由于罚金和没收财产属于不同的附加刑,所以必须分别执行。

  考生如果只记住刑法所规定的限制加重原则、先并后减、先减后并原则,不一定能得分。不加强对刑法基础理论的学习,仅凭死记硬背,很难通过刑法科目考试。在备考过程中,考生对基础理论要“知其所以然”,强化逻辑思维能力、法律推理能力的培养。只有把法学理论和法条融会贯通,透彻地把握,才能以不变应万变。转自:法律敎育网

  刘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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