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司法民法考点:债的转移

2011-12-13 8:46 来源:法律教育网 
    2012年司法民法考点:债的转移。2012年司法考试的航船已经扬帆,载上希望的风帆,驶向梦的彼岸。为此法律教育网特地为大家总结了民法中的合同法学相关基础知识点、疑难知识点和大家容易混淆的知识点,希冀对大家备战2012司法考试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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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债权转让

  1.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原债权人就不再是当事人,而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

  2.债权转让协议无须债务人同意,但是,不得增加债务人的负担。

  3.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该转让对债务人生效;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生效。

  “对债务人不生效”,是指债务人同原债权人履行债务,原债务人必须接受。

  “对债务人生效”,是指债务人只能对新债权人履行。如果债务人仍向原债权人履行,引起的效力有:

  ①原债权债务仍然存在;②原债权人可以拒绝受理;

  ③如果原债权人受领,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就产生不当得利关系。

  4.债权转让的无因性:

  例:甲将10吨货物让给乙,而乙将100吨货物赠与丙,后丙杀害了乙的儿子,乙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乙行使撤销权后,乙丙之间的赠与合同就不存在,这时,乙不能主张甲将货物交付于丙的行为无效。

  债权转让的无因性,即:只要转让成立,事后发生的原因行为无效,不影响债权转让的效力。

  5.债权转让后,债务人的权利 (第82、83条)

  债务人有两个权利:

  ①抵销权援用②抗辩权援用

  二、债务转让

  例1:乙已将货款交付于甲。甲于交货之前与丁签订协议,约定:甲向乙交付10吨一级茶叶的义务由丁承担。这就是债务转让,丁成为新债务人,而甲退出新债权债务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债务转让,务必经过债权人乙同意,否则无效;一旦经债权人同意,一切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例2:甲欠乙10吨茶叶,甲将部分债务转让给丁,这时,甲并未退出原债权债务关系,仍是债务人,丁也成为债务人。在这种情况下,债务转让无需经过债权人乙同意。

  三、债权债务一并转让

  该转让又称概括转让,分为协议式的概括转让和法定的概括转让。

  例1:甲乙之间签订合同,甲未交货,乙未付款,这时,甲与乙签订协议,把自己的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丁。这就是协议式的概括转让。丁取得获得货款的债权,交付货物的债务。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敎育网必须经过乙的同意。

  例2:甲乙签订合同以后,甲分之为丙、丁的公司。这时原来由甲对乙享有的债权,现由丙、丁享有连带债权;反过来,原来由甲承担的交货债务,现由丙、丁承担连带债务,乙可要求其中的任何一个来履行交货义务。这就是法定的概括转让。继承也可能会产生法定的概括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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