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司法民法考点:合同的消灭

2011-12-13 8:49 来源:法律教育网 
    2012年司法民法考点:合同的消灭。2012年司法考试的航船已经扬帆,载上希望的风帆,驶向梦的彼岸。为此法律教育网特地为大家总结了民法中的合同法学相关基础知识点、疑难知识点和大家容易混淆的知识点,希冀对大家备战2012司法考试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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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合同消灭的原因 ①清偿:双方均履行完毕; ②解除:提前终止合同关系③抵销; ④提存; ⑤免除 ;⑥混同。

  二、合同的解除

  (一)分类

  1.协议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单方解除。根据解除权的来源,单方解除又分为:

  (1)约定解除:(第93条第2款)当事人事先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该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第94条)一方根本违约

  按照第94条的规定,在以下情形下,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

  ①不可抗力。

  注意:

  A. 并非一旦发生不可抗力就可以取得解除权,不可抗力导致解除必须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论实现合同目的。

  B. 如果甲乙签订合同,甲发生不可抗力,甲乙两方皆有解除权。

  ②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预期违约时,享有解除权的人,只能是非违约方。

  ③迟延履行。这是考试的重点。

  例1:甲乙之间订立钢铁买卖合同,约定6月1日前交货,到6月5日甲还未交货。这时乙就通知甲解除合同,可否?不可以解除。

  在迟延履行情况下,必须是导致根本违约,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才可能解除合同。

  例2:甲乙之间订立钢铁买卖合同,约定6月1日前交货,到6月5日,甲还未交货,乙通知甲,表示如果甲6月30日前还未交货,我方将另行采购。至6月30日时,甲仍未交货。这时,乙可以解除合同。

  注意:如果合同的期限有特殊要求,则无需合理的通知期限。

  例3:一个单位向食品品厂订购端午节食品,要求于端午节前一天送到,如果迟延两天送货,当即就可解除合同。

  ④其他情况。如不安抗辩的情况,对方不提供担保,可以解除合同。

  (二)解除权的行使

  1.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

  例:甲乙之间签订合同,乙有重大违约行为,甲7月1日行使解除权,解除的意思表示于7月7日到达乙,这时合同即告解除。

  2.解除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合同即告解除。转自:法律敎育网

  3.解除的效力:第97条。

  有三个效力:

  ①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②合同可能有溯及力,可能无溯及力。

  ③可要求赔偿损失。

  三、抵销

  分两种

  ①单方抵销(又称法定抵销)

  ②协议抵销

  (1)非货币之债。

  不过,即使种类、品质不相同,如果利益上吃亏的,一方主动提出抵销,也可以。

  (2) 货币之债。

  例:如果甲欠乙1万元货款,乙欠甲1万元抚恤费(或赡养费、人身损害赔偿)。乙不能主张抵销。

  四、提存

  例:甲乙签订合同,甲愿意送货给乙,但找不到乙。甲找不到乙的原因在于乙。这时甲要消灭甲乙之间的债务,就提存,将货物交给公证机关。

  交给公证机关,引起两个效力:

  (1)甲乙之间的债务消灭;

  (2)乙与公证机关产生新的关系:见第103、104条

  ①一旦提存,标的物所有权归债权人乙; ②孽息也归债权人乙;③提存费用、保管费用归乙;④风险由乙承担。

  五、免除、混同

  1.免除是单方行为

  2.混同的原因有:

  ①兼并; ②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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