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条之民事诉讼关系

2011-12-30 14:24 来源:法律教育网 

  导语:2012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条之民事诉讼关系。2012年司法考试备战已经悄然拉开了帷幕,为了各位考友能够更好地复习应战,法律教育网小编特为大家带来以下内容,希望能对各位的备考有帮助。

  精彩推荐:

  2012司考民事诉讼辅导:上诉

  2012司考民事诉讼辅导:二审审理

  2012司考民事诉讼辅导:上诉案件的裁判

  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在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以及在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民事诉讼的基本的内容是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以及在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关系。主要需掌握两点:第一,民事诉讼行为;第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一)民事诉讼行为

  民事诉讼行为表现为人民法院、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各种诉讼行为,它会引起诉讼上法律后果的发生,并推动着民事诉讼的发展。诉讼行为必然是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行为。

  在民事诉讼中,判断是否属于诉讼行为的关键在于看行为的对象,诉讼行为的特点是该行为发生在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与人民法院之间。如起诉行为、答辩行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行为、法院通知证人到庭作证的行为等均属于民事诉讼行为;有些则不属于诉讼行为,如委托代理人的行为;还有一些则属于法院内部行使职权的行为,如法官汇报案件的行为。

  注意:是否属于诉讼行为的关键在于看行为的对象。

  [例]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的哪些活动属于民事诉讼活动?

  A、受理案件 B、合议庭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C、作出判决 D、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答案:ACD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表现为人民法院与各诉讼参与人之间在民事诉讼中形成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有以下特点: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人民法院与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诉讼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始终作为主体的一方,并居主导地位。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虽然各诉讼参与者都参与民事诉讼,但有一方总是人民法院,另一方则可能是原告、也可能是被告,还有可能是诉讼中第三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而且在各个法律关系中,人民法院居主导地位;

  注意:判断是否属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首先要排除没有人民法院的一组。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既分立又统一的法律关系;

  4、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是诉讼中发生的法律事实。

  [例]:下列哪项法律关系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A、原告与其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B、证人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C、原告律师与被告律师之间的法律关系D、人民法院与指定的鉴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答案:D

  (三)诉讼上的法律事实

  诉讼上的法律事实包括两类:一是诉讼上的法律行为;一是诉讼上的事件。

  1、诉讼上的法律行为是指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上所进行的有意识的诉讼活动,法律//教育网即通常所说的诉讼行为。其有两种形式:

  (1)作为,是指有关的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实施了法律规定的诉讼行为,如原告起诉、撤诉、被告反诉等;

  (2)不作为,是指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有权进行有关诉讼行为的情形下不实施有关的诉讼行为。比如,一审当事人在上诉期间内不提起诉,执行程序中的权利人在申请执行期内不申请执行等等。

  诉讼上的事件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发生的不以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件。诉讼上的事件主要包括:当事人死亡、法人消灭、非法人团体被撤销或消灭等等。

RSS|地图|最新
特别推荐

1、凡本网注明“来源:法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法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法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

联系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