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司法考试刑诉辅导之辩护人地位

2012-1-28 8:59 来源:法律教育网 

  导语:2012年司法考试刑诉辅导之辩护人地位。刑诉的知识点在司考中需要记忆的内容很多。于是在司考的复习中,如何把握刑诉的内在规律和方法就显得异常重要。为此,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们为大家特地整理了该部分的知识点,供大家在2012的司考战场中备用,并且2012司考马到成功。

  精彩链接:

  2012年司法考试刑诉辅导之刑事辩护的种类

  司法考试重点辅导之刑诉不起诉的种类

  2012年司考刑诉知识点之简易程序的适用

  2012年司考刑诉知识点之书证与物证

  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1、辩护人依法独立履行职务,辩护人是具有独立地位的诉讼参与人,依自己意志依法进行辩护活动,独立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志之外,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的左右;

  2、辩护人依法只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拒绝辩护

  1、6种人,拒绝委托的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1个应当+1个不予或者不应当),如果有正当理由,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人民法院法律\\教育网准许时,被告人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在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由于是强制辩护,因而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重新开庭后再次拒绝的,无论有无理由,都不予准许。

  2、非6种人(1个应当+1个可以准许),包括因经济困难等原因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和被告人自己委托辩护人的,如果被告人拒绝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而且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被告人另行委托;再次拒绝的,可以准许,但是只能自行辩护(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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