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司法考试行政法之行政主体

2012-1-28 9:10 来源:法律教育网 

  导语:2012司法考试行政法之行政主体。2012年司法考试备战已经悄然拉开了帷幕,为了各位考友能够更好地复习应战,法律教育网小编特为大家带来以下内容,希望能对各位的备考有帮助。

  精彩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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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上最重要的基本范畴之一,是理解后面一系列问题的基础,也是我们解题的一把钥匙,有时你背不住某个法条,但是行政主体可以给你解题的另外一种途径。学习行政主体,最困难的是掌握各种行政机关、行政机构的类别与职权,判断其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法律教育网

  如何判断一个机关或组织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标准?判断的标准有三:

  1、权,即行政主体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

  2、名,即行政主体必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

  3、责,即行政主体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其中“责”的标准是关键。

  比如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两者最为重要的差别是被授权者获得了行政主体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而接受委托者实施的行为,在法律后果上仍然归属于委托者。特别注意的是被授权的组织不能法律\\教育网是行政机关。对于行政主体资格的判断,虽有以上标准,但考友还需要多做练习,平时多留意机关的设置,增加些感性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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