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和书记员经常要接到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询问上诉案件结果或索要二审裁判文书的电话。这在死刑复核案件中表现更为明显,由于被害人的近亲属可能散布在全国各地,而按照法律程序的规定,必将有一定的时间延续性,这让那些急于知道审判结果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们常常因为担心上级法院改判而等得心里惴惴不安。 对此,我们应该换位思考,在对被害人进行理解同情的同时,我们应该思考下被害人知情权的法律保障问题。在司法为民、三个至上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导下,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我们是否应当保证被害人的知情权呢?按理来说,被害人是犯罪分子直接侵害的对象,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是最为直接的,其所遭受的创伤,也最需要及时的正义来进行心灵上的抚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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