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行使国家公诉权时,不但要指控犯罪,而且要提出量刑建议等。公诉权在实体法上的首要意义在于实现国家刑罚权,而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支点之一,因而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应有之义。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改革意见的有关精神,检察机关不但应当提出量刑建议,而且应当依法对量刑程序进行监督,将量刑建议将纳入刑事审判程序。为此,沛县检察院积极探索此项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也发现一些问题。
关键词:量刑;量刑程序;量刑规范化
一、沛县院开展量刑规范化工作的基本情况和量刑改革进程:
1、量刑建议提出和采纳的基本情况:
我院实施独立量刑程序以来,经审查2009年度依法提起公诉447件729人,其中适用普通程序182件396人,适用简易程序审查296件397人,该阶段法院判决478件793人。2010年度依法提起公诉518件890人,其中适用普通程序179 件,该阶段法院判决505件833人。对上述案件,我院均提出了量刑建议,从法院判决情况看,99.1%的判决采纳了我院的检察建议。
2011年1月至5月提起公诉案件154件240人,量刑建议提出率为100%,收到法院判决书174件和304人,法院采纳量刑建议169件和298人,量刑建议采纳率97.1%和98%。
2、改革进程与背景:
沛县院从2008年11月份起经过酝酿,联合沛县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实施独立量刑程序的若干意见》(试行),并开始按独立量刑程序规定进行公诉实践
2009年6月,徐州市检察院以简报的形式转发了本院独立量刑的经验交流材料。
2009年7月13日《检察日报》第二版社会聚焦栏目以《让量刑在阳光下进行》为题,刊登了我院推行量刑建议纳入庭审程序的做法。
2010年1月10日,沛县院制定了《关于制作量刑意见(起诉书附页)的规定》,在起诉书后添加量刑意见,继续推进量刑建议的创新。
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2010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关于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 全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通知》。
综上所述,随着法检机关对量刑程序等规定的相继出台,结合沛县检察院自身的实践摸索,独立量刑程度这一制度将日渐完善,并将继续改革创新发展。
二、量刑规范化工作的探索
量刑程序的规范是量刑建议权实现的保障,在实践中,针对简易程序案件和普通程序案件,甚至和量刑听证程序、缓刑听证程序相结合,各级检察机关均展开了积极的探索。
1、制作量刑建议书
在起诉书后以附页的形式添加量刑意见,起诉书附页是对起诉书适用法律的补充和释明,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被告人触犯罪名的刑法条文;(2)被告人相关量刑情节的刑法条文;(3)根据被告人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结合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确实其基准刑,再综合以上各种法定和酌定情节,建议审判机关对被告人判处的量刑幅度;(4)释明量刑情节必须结合庭审,方可最终确认;(5)释明基准刑的计算方法,及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对基准刑的影响。
2、开展独立量刑程序
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在庭审中启动独立量刑程序,即对量刑进行证据出示和量刑辩论,这一程序在对案件事实部分举证、辩论结束后独立进行,因此定名为“独立量刑程序”。一般而言,证据出示阶段属法庭调查性质,也可在庭审调查时进行,但必须向法庭及被告人、辩护人示明,在此程序中出示与量刑相关的证据材料。量刑辩论也可作为法庭辩论的最后一个焦点,在法庭辩论中前进行。据法律教育网报道,“全国3000多家法院全面展开量刑规范化工作,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1]
3、独立量刑程序吸收量刑听证制度。
为了达到量刑的公正、公开、透明,庭审中可以根据案情、庭审情况等,经公诉人同意审判人员可以决定向被告人近亲属、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征询量刑意见。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近亲属、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发表量刑意见。确有必要的,也可向旁听人员征询量刑意见。
4、独立量刑程序确立缓刑听证程序。
缓刑作为刑罚的执行方式,如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当庭就适用缓刑提出请求,审判人员应当庭就是否适用缓刑提出意见征询,公诉人可发表意见。并当庭启动缓刑听证程序,如听证参加人均已到庭的,可当庭听取意见,公诉人、辩护人及其他参加人可发表缓刑意见。如听证参加人未到庭的,应择日召开。
三、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目的在于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使法官裁量权的行使更加公开透明、更加明确具体,同时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从而确保量刑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使公正执法、司法为民的理念落到实处。量刑规范化改革必须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立足中国国情,走中国特色的量刑改革之路。[2]我们在进行量刑规范化改革时主要遵循以下几项指导原则:
1.依法原则。规范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必须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进行,不能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于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不具体的,予以明确、细化,甚至在法律框架内有所创新。
2.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在坚持依法原则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个案的不同因素,追求同案同判,同罪同罚,但不能僵化,不搞“一刀切”。重点关注个罪量刑基准点、具体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特殊量刑情节的认定、缓刑的适用等。
3.公开透明原则。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重点之一就是要增强量刑公开性和透明度,使量刑的全过程在阳光下进行,更好地接受案件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和评判。不但要公开量刑的依据,而且要将量刑全过程和量刑理由公开。在量刑程序上也尽可能地公开透明,让控辩双方充分发表量刑意见,就量刑问题进行充分辩论,从而实现量刑公正和均衡。
4.简便易行原则。目前,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和法院刑事审查部门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刑事法官每天都从事着大量的量刑活动,这就要求量刑规范化改革不仅要关注量刑公正的问题,同时也要考虑量刑效率的问题。改革后的量刑方法必须简单明了,通俗易懂,容易掌握,量刑过程不能太复杂,量刑标准也必须清楚明确。完善后的量刑程序必须符合实际,简便易行,操作性强,以有效地解决实际量刑中的具体问题,切实提高量刑效率。
四、量刑规范化工作取得的效果:
1、有效监督和制约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开展量刑规范化工作以来,将被告人的基本刑,从重、从轻、减轻的事由作相应的量化,从而确定被告人的刑期,改变了以往法官凭经验、凭感觉、凭心情办案的状况,确保了不同法官对类似案件量刑的平衡,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起到了有效的监督制约。
2、实现了对被告人量刑的公开透明。对于罪与非罪的问题一般不会引起被告人的不解,但对其量刑的期限如何确定往往困扰着每一名被告人。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首先确定量刑基准点,再将被告人的从重、从轻、减轻的事由作相应的折抵或量化,从而计算出被告人的刑期。并且,在量刑上还听取辩护人、被告人甚至被告人亲属的意见,实现了对被告人量刑的公开透明。
3、防止了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以往,承办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经常有领导、朋友说情打招呼,请求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轻处理。实施独立量刑程序以来,对各种量刑的情节给予量化,使刑期相对具体确定,有效堵塞了各种人情关系对量刑的影响,进而减少了说情之风,有效防止了司法腐败。
4、节约了司法资源。随着量刑规范化工作的开展,法院的庭后合议已经变成了当庭听证、辩论,对刑期的确定已经基本明了,因此法院当庭宣判率明显上升,办案周期缩短。而且独立量刑程序对缓刑听证程序和量刑意见的听取,一并当庭进行,从而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
5、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开展量刑规范化工作,使量刑公开透明,不但公诉机关能从中对法官进行有效的监督,被告人也能够获得量刑的知情权和辩护权,同时可以听取被告人家属及受害方的意见,从而使被告人对法院判决量刑结果心服口服,使旁听人员对判决量刑情况明明白白,使社会公众感到法律的公正,起到法制宣传的作用,从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五、量刑规范化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对策:
1、未采纳量刑建议案件情况及原因:
沛县检察院开展量刑规范化工作以来,量刑建议采纳率一直达到95%以上,但仍有一些案件法院没有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2011年1-5月份,法院判决案件共有5件6人未采纳我院的量刑建议,主要存在如下原因:
一是,庭审中证据情况发生变化。如,被告人张梦贩卖毒品一案,我院建议对其判处3-4年有期徒刑,后被告人及同案人当庭翻供,法院按照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认定为三次贩卖冰毒0.5克,判决被告人张梦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是,法院认定事实与起诉阶段不一致。如,刘志胜非法持有弹药一案,因其所持有的手榴弹被丢弃到水中,只打捞上来2枚,另一枚未打捞到,虽有证人证实,起诉书未予认定,建议对其在2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法院判决认定其持有3枚,情节严重,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三是,对部分案件定性存在争议。如,张井龙、邵世彬盗窃、抢劫一案,建议对其判处3-5年有期徒刑,法院否定了其抢劫罪名,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再如,朱琳盗窃一案,建议对其判处5-8年有期徒刑,法院认定为信用卡诈骗,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针对以上有争议案件,我院作为抗诉案件线索均已向市院汇报。
四是,法院通过听证等特殊形式未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如,吴航受贿案,我院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吴航以受贿罪,在有期徒刑2年以下量刑,法院召开了由县人大、县纪委、沛县沛城镇主要负责人参加的量刑听证会,与会人员均建议法庭考虑被告人吴航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一贯良好表现,对其从轻处罚,请求免于刑事处罚。最终,法院做出了免于刑事处罚,没收赃款2万元的判决决定。
2、应明确量刑建议可以成为抗诉的法定依据
检察院之所以要搞量刑建议,其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加强对法院量刑工作的监督。检察院对量刑监督的主要方法就是,对量刑确有错误的判决向法院提出抗诉。因此,要使量刑建议对法院的量刑工作具有监督作用,就必须使量刑建议成为抗诉的法定依据,使量刑建议和抗诉工作挂钩,一旦法院不采纳量刑建议,且所判刑罚偏离法定刑达到一定幅度,检察院就应当以量刑错误为由提起抗诉。量刑建议的这一作用,同时也约束检察院本身,即针对上述案件,检察院必须提起抗诉。而量刑建议的这一作用,应当通过相关法律加以明确。
3、对量刑建议精细化的把握:
说起量刑精细化问题,人们自然会想到近几年武汉大学赵廷光教授提出的“电脑量刑”,还有淄川区法院利用量刑软件来提高量刑的公平与效率问题。对此,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蔡道通认为,对量刑必须规范,对自由裁量权必须给予基本的法律控制,但不能将量刑问题简单化、数字化,甚至电脑化。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中规定了十五种罪名的具体量刑尺度,并对特殊量刑情节应适用加重或从轻量刑的比例幅度作出了详细规定。我院结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量刑意见,提出了量刑建议精细化的要求。[3]
沛县检察院在实践中一般把握的幅度是:对法定刑幅度小于3年的,量刑建议幅度区间一般为6个月至1年;法定刑幅度大于3年小于5年的,量刑建议幅度区间一般为6个月至1年半;法定刑幅度大于5年的,量刑建议幅度区间一般为1年至2年半。
综上所述,虽然量刑规范化工作目前还主要由检察院单方推动,遇到不少阻力,但是,该制度毕竟是一项预防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的有效制度安排。只要我们在现行法律的框架之内,以量刑公正为宗旨,本着务实与创新的精神,不断地探索和完善,在不久的将来,量刑制度一定会正式成为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注释:
[1]北安市人民法院。刘亚利:《量刑规范化探讨》法律教育网,2011年1月6日
[2]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负责人答记者问
[3]《量刑规范化:四大争议亟须解决》正义网-检察日报 2009年06月12日09: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