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二中民保字第15440号
申请人北京A科技公司称:本公司依法享有ZL200430009333.X号外观设计专利权,该外观设计名称为“电源质量控制改善器(节能型)”。现发现被申请人B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在销售与本公司前述外观设计专利相同的产品(名称为PROTECH节电保护器)。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已侵犯了本公司的专利权。由于被申请人销售的侵权产品极易更改或隐藏,因此本公司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对被申请人销售的该侵权产品进行诉前证据保全。
申请人就其前述诉前证据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交了其《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被控侵权产品的实物及照片、被申请人的工商登记信息材料及有效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证据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B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销售的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名称为PROTECH节电保护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