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澧县法院判决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自付药费部分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法院经审核后认为原告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核定的自付医疗费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的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2011年3月31日,被告李某驾驶一辆货车从江西省万载县驶往湖南省临澧县。6时40分许,货车行至临澧县望城乡石柏村路段,遇原告江某驾驶的三轮车从路面左侧的道路中央绿化带过道驶出。在原告江某采取紧急制动避让措施时,货车的左侧中部与三轮车前部碰挂后致该车驾驶室破损,造成坐在驾驶室前排位置的原告江某及田某被甩到路面从而受伤。经交警认定李某与江某分别负事故同等责任,田某无责任。经查明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事发在保险期内。第三者责任险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经核定,原告田某因该次交通事故损伤后治疗的总医疗费50 404.56元中,有4368.75元属于自付范围。据此,保险公司辩称医疗费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核定的范围内赔付,对不属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核定范围的费用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同时第三者责任险不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对此,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医疗费中自付范围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交强险旨在保险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只要在法律规定的限额范围内的项目均应得到赔偿。虽然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合同对赔偿范围有特别约定,但原告方可以选择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该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违反合同约定,依法应予以支持。故对保险公司关于医疗费自付范围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采信。故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医疗费自付范围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对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按责任比例由第三者责任险赔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