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夜饭成“烦心饭” 虽已过去也须维权

2012-2-7 16:18 来源:法律教育网 

  说起年夜饭,一些在酒店就餐而又遭遇不快的消费者,便一直感到心烦,甚至怪当初为何没有好好与店家理论,以至于吃了哑巴亏。其实,消费者的权利并不因已付餐费而终结,而是仍然有权说“不”。

  被加收附加费用,有权要求退款

  「案例」 除夕,毛某一家高高兴兴吃完年夜饭,结账时心情便突然变得很不舒服:账单上冒出了10%的“服务费”、“包间费”、“泊车费”,计380元。尽管争执了半天,但酒店以会影响向他人收费为由就是不让步。最终,毛某认为大过年的,数额也不多,还是照付了。可事后他心里却一直不痛快,因为总有一种“被宰”的感觉。

  「点评」 酒店应当退回所收的“附加费”。一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酒店在事先没有告知的情况下,突然增加收费,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且侵犯了毛某的知情权。另一方面,《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正因为酒店的“附加费”没有合法根据甚至是违法收费,决定了其所收的“附加费”属不当得利而必须返还。再一方面,《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即毛某两年内仍有权要求酒店退款。

  被“特色菜”忽悠,有权请求撤销

  「案例」 1月10日,丰某在一家酒店定年夜饭时,酒店向其推荐了几道为过年准备的特色菜,如“合家欢”、“金玉满堂”、“年年有余”、“腰缠万贯”等,虽不明就里,但为图个吉利,丰某还是点了“合家欢”。上菜后,丰某发现,其只不过是鸡鸭鹅拼盘。可1280元的价格却让她吓了一跳。谁让自己只图“口彩”呢?结账时丰某只好自认倒霉。

  「点评」 丰某有权要求酒店按正常收费,退回多余的钱。一方面,酒店将普通的家常菜,换个名称高价销售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对于丰某来说,也是一种重大误解。就重大误解行为,《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另一方面,《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鉴于当初双方对“合家欢”的质量及价格约定不明,而双方又不能协商确定,自然应当参照当地同类、同期、同档次酒店的标准来确定价格。

  来源: 中工网-广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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