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货物质量有异议,该怎么处理

2012-2-6 14:19 来源:法律教育网 

  合同诉讼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因涉外合同的履行、条文释义及其他方面发生争议,而向我国人民法院起诉从而引起的诉讼。现在有一个实务案件大家请教:

  河北A公司(买受人)与上海B公司(出卖人)系货物买卖合同(hetong)关系,合同(hetong)标的物是地热换热器。双方在合同中协议“如有合同纠纷,由原告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现上海B公司在当地法院起诉,要求履行合同支付剩余货款。而河北A公司现对交付货物质量规格有异议。原因是河北A公司曾就当地水质请某设计院专门设计了换热器板材标准——钛板板式,并交上海B公司要求其报价。上海B公司在报价中写明的是SMO254——实为不锈钢板式,但其价格是按钛板板式报价(钛板价格远高于不不锈钢)。双方在签订合同中约定,按河北A公司提供设计院的标准为准,并将设计院的设计要求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但由于河北A公司对专业术语不甚了解,与上海公司签订合同上写的货物名称是SMO254,误以为SMO254就是钛板。在交付后出现漏水、串水严重质量问题,经鉴定才知道交付标的物是不锈钢板式。

  请问:

  1.河北A公司对交付货物质量规格有异议,应该以什么方式提出——应诉答辩时、反诉时还是另诉时?

  2.协议管辖“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后,被告能否再提出反诉?

  3.A公司能否以重大误解为由提出撤销合同?如果可以,撤销合同应以什么方式实现——另诉还是反诉?

  4.假设B公司在当地诉履行合同,A公司亦在当地起诉,要求撤销该合同,会不会产生一事不再理的或诉讼中止的问题。

RSS|地图|最新
特别推荐

1、凡本网注明“来源:法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法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法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

联系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