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变更登记

2012-2-6 9:54 来源:法律教育网 

  名称变更: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证(本人签字);3、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住所(经营场所)变更: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证(本人签字);3、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法定代表人变更: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证(本人签字);3、《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4(本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4、主管部门(出资人)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出具的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经济性质变更: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证(本人签字);3、企业法人性质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济性质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5、非全民所有制企业变更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提交《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册资本变更: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证(本人签字);3、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济性质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经营范围变更: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证(本人签字);3、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营业期限变更: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证(本人签字);3、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期限的文件;4、企业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变更营业期限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证(本人签字);3、增设/撤销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批准文件;4、拟增设分支机构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5、全民所有制企业增设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分支机构的《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表》;非全民所有制企业增设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法人分支机构验资证明,增设不具备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提交《资金数额证明》;6、企业法人出具的分支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任命文件;7、撤销分支机构的,提交被撤销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1、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加盖公章); 2、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证(本人签字);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办理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4、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地址的,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5、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出资人出具的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填写《负责人登记表》(分支机构加盖公章);6、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7、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8、企业法人变更名称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相应变更名称的,提交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企业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企业法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9、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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