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2011-12-31 14:13 来源:法律教育网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食品、饮料和调味品;

  五、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动物和植物品种;

  七、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上款第四项至第六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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