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数字技术的日新月异,P2P这一新技术在为人们提供更直接、互动的交流方式,推动网络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导致了作品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给数字时代的版权保护带来新问题。目前,P2P软件侵权责任的认定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受到业内的广泛关注。
近年来,随着P2P技术快速发展,涉及P2P软件的侵权纠纷日益成为网络案件中的热点,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如迪志文化出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志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黄一孟侵权纠纷就是一起典型的P2P软件侵权案件。今年年初,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黄一孟赔偿迪志公司经济损失22万元,驳回迪志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目前,对于网络环境中涉及P2P软件侵权的案件,侵权责任的认定还是一个十分复杂并且充满争议的问题,各国司法实践对P2P软件侵权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
网站传播作品成被告
2003年8月27日,迪志公司经国家版权局登记了名称为“《文渊阁四库全书电子版》原文及全文/标题检索版软件v1.0”作品着作权,表明其首次发表日期为2000年1月1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
迪志公司工作人员于2005年11月3日及2006年3月3日等几次登陆互联网,进入网址为“http://www.baidu.com.”的百度网站,进入“百度搜索”,输入“文渊阁四库全书”,得到相关检索目录。选择《文渊阁四库全书文本数据光盘》进入Verycd.Com网页,该网页提示使用eMule软件下载《文渊阁四库全书文本数据光盘》。Verycd.Com网站将该光盘分类在“资料、图书杂志”项下,并在其网页中对该光盘的内容作了详细介绍。
为证明两被告之间存在业务合作关系,迪志公司于2006年4月21 日对百度公司的相关网页进行保全,显示百度公司对外开展“百度主题推广服务”活动,网站经营者加盟推广活动可共享利益分配。被告黄一孟在Verycd. com网页刊登了百度公司“百度主题推广服务”广告,加盟了该活动。
迪志公司于2006年7月6日经国家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对Verycd.Com网站的有关情况进行了查询,广东省深圳市公证处对查询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公证书,迪志公司在一审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提交了该公证书。
经对迪志公司的《文渊阁四库全书电子版》及经公证保全的《文渊阁四库全书电子版》压缩盘进行勘验,可以认定通过该网站传播的涉案被控侵权作品是非法复制、传播的作品。
谁是真正侵权者?
原告迪志公司称其是《文渊阁四库全书电子版》软件着作权人,而百度公司、黄一孟分别利用网站提供链接,在互联网上诱导网络访问者借助eMule软件对上述作品进行非法下载复制,严重侵犯了该公司依法享有的计算机软件着作权,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共同在《法制日报》上公开向原告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支出5万余元。
被告百度公司辩称,其作为专业搜索引擎服务商,只是提供一种网络查询工具即搜索引擎,从互联网上自动收集网络信息,系统对信息数据自动进行分析,建立索引信息数据库。该数据库并不保存具体信息内容,而是根据用户检索的信息关键词,检索出用户所需的信息目录,生成临时链接,由用户自行决定是否进行相关信息的有效链接,查询具体信息内容。这整个过程由引擎技术提供自动服务,该公司并不参与具体信息上传、复制活动,更不构成实施传播行为。
因此,用户利用搜索引擎链接具体信息内容,下载侵权作品,不能就此认为百度公司参与了网络传播侵权活动。相反,百度公司一旦得知权利人不同意使用的情况后,立即采取断开链接措施,阻止行为人继续链接使用。相关的法律对于网络服务商是否构成侵权的要件是要求明知而为之,经警告仍不停止才构成侵权,鉴于此,请求驳回原告对百度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黄一孟则辩称:首先,原告主体不适格。《四库全书》为国家文化遗产,早已进入公有领域,电子版仅是其保存形式的转换,原告对此不享有着作权,无权提起诉讼;其次,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没有提供Verycd.Com网站系黄一孟网站的证据,黄一孟既与该网站无关,又与eMule软件无关,更未实施原告所称的上传、下载《文渊阁四库全书电子版》的行为,原告时而诉黄一孟提供链接,时而诉黄一孟提供上传服务,所诉内容不清;另外,依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权利人应该事前向Verycd.Com网络服务商发出通知,要求断开与侵权作品的链接,而原告事前从未发出过这种通知,即起诉要求该网络服务商承担侵权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终审锁定侵权网站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文渊阁四库全书电子版》软件作品着作权属于迪志公司,根据相关证据,可以认定黄一孟是Verycd.Com网站主。百度公司与黄一孟未经迪志公司许可,利用网络传播迪志公司的《文渊阁四库全书电子版》软件作品,但百度公司自得知迪志公司主张《文渊阁四库全书电子版》软件作品着作权后已经断开了与该作品相关的链接地址,其不承担赔偿责任;而黄一孟作为Verycd.Com网络经营者,在迪志公司起诉后仍未停止提供链接行为,已构成明知被链接的作品侵权仍予链接的侵权行为,侵犯了迪志公司作为该软件作品着作权人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
参考迪志公司的网上报价和开发软件项目必要的投资,以及因涉案侵权行为使得迪志公司不能按预先销售渠道销售产品获取利益等因素,酌定迪志公司经济损失为20万元,并酌情考虑迪志公司为诉讼支付的必要费用总计2万元。
百度公司发起加盟“百度主题推广服务”活动的目的不是为了本案,将竞价排名信息放入网站主的网站上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由此推定百度公司和黄一孟存在侵权的共同故意缺乏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信,迪志公司请求由百度公司和黄一孟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0日对该案做出判决,判黄一孟立即断开与迪志公司《文渊阁四库全书电子版》软件作品的链接,并赔偿迪志公司经济损失22万元,驳回迪志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