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沈宗成以租车为名,抢劫“摩的”司机,近日,建水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一审判决被告人沈宗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沈宗成以坐“摩的”为由将梁伟骗至建水县临安镇晋思线“罗卜甸岔路口”,持刀威胁抢走梁伟轻骑铃木两轮摩托车一辆、三星手机一部,人民币116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沈宗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沈宗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且被抢摩托车、手机及116元人民币均已被追缴并退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