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刀抢劫“摩的”司机 领刑三年又受罚

2012-2-1 9:53 来源:法律教育网 

  被告人沈宗成以租车为名,抢劫“摩的”司机,近日,建水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一审判决被告人沈宗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沈宗成以坐“摩的”为由将梁伟骗至建水县临安镇晋思线“罗卜甸岔路口”,持刀威胁抢走梁伟轻骑铃木两轮摩托车一辆、三星手机一部,人民币116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沈宗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沈宗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且被抢摩托车、手机及116元人民币均已被追缴并退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RSS|地图|最新
特别推荐

1、凡本网注明“来源:法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法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法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

联系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