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国资委《关于推进本市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推进以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为重点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有关文件的精神,为建立健全区管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进一步加强区管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静安区国资委近期下发《静安区区管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该《办法》共五章十二条,对区属企业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工作原则、权利义务等进行规定;同时,《办法》中明确了企业在符合条件的法律顾问中,选聘总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和工作职责。为确保法律顾问工作的顺利推进,静安区国资委成立了总法律顾问室,由区国资委分管副主任、区国资委业绩考核和政策法规科、区国资委总法律顾问等人员组成。同时,区国资委要求企业也相应建立起企业法律顾问室,专门承担企业法律事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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