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考点

2012-1-30 9:54 来源:法律教育网 

  导读:【自然人】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考点。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的考点比较多,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重点难点,希望大家在备考的时候要多加研究,多做练习。如果对某个知识点有疑问,可以进入企业法律顾问论坛和大家一起讨论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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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在我国,自然人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出生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自然人的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自然人在医院死亡的,以死亡证记录的死亡时间为准。认定宣告死亡的时间以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时间为准。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我国法律依行为能力赋予的状况将自然人分为以下三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从事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则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应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注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的,他人不得以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2006年单选第1题)16周岁以上不满l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 )。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受监护的民事行为能力人

  D.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答案】A

  (2006年多选第41题)小张是年满9周岁的小学生。小张从事的以下行为中,他人不得主张无效的有( )。

  A.签订买卖校服的合同

  B.接受学校的奖励

  C.接受赠与

  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是住院治病的除外。

  3.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三)监护

  1.监护的概念

  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2.监护人的设立

  (1)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立

  ①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当然法定监护人,

  ②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担任监护人

  ③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自愿监护人

  ④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父母所在单位或村委会、居委会在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由人民法院裁决。——必须先指定,后裁决

  ⑤没有上述监护人的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2) 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设立

  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这里是有顺序的)。这里面的其他近亲属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其他亲属是自愿监护人。

  3.监护人的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4)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5)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并承担责任。

  “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是指监护人确是为了被监护的利益,不得擅自处分被监护人财产。

  4.监护人的责任(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不一致,以侵权责任法为准)

  (1)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替代责任

  (3)监护人将部分或全部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期间,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

  (1)概念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宣告失踪的目的:为失踪人确定财产代管人;为失踪人的债权债务进行清偿。

  (2)宣告失踪的条件:

  ①自然人下落不明的事实,即离开自己的住所连续达到2年;

  ②利害关系人(即近亲属和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人)的申请;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3)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财产由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代管,代管人有争议的,或没有上述人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法律教育|网提供

  2.宣告死亡

  (1) 宣告死亡的条件

  ①自然人下落不明,通常情况下满4年,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也是4年,要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从意外事件发生的当天计算。

  ②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2) 宣告死亡的效力

  与自然死亡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①婚姻关系自然消灭;

  ②财产变为遗产依法被继承;

  ③民事主体资格消灭,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终止;

  被宣告死亡人如在外地生存,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3)宣告死亡的撤销

  本人或利害关系人都可以申请撤销。撤销的法律后果如下:

  ①配偶没有死亡的,没有再婚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配偶再婚的,保护现行婚姻;配偶再婚或者再婚后又离婚的,要想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重新登记结婚。

  ②在宣告死亡期间,已经成立的收养关系,被撤销的宣告死亡人不得以未经其同意为由进行解除,但是经双方同意的除外。

  ③被继承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如果原物已经被第三人取得,第三人不必返还,但是继承人所卖的价款应当予以返还。因继承法而取得的财产的自然人或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予以适当补偿。

  ④请求赔偿损失。利害关系人隐瞒真是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以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2010年单项选择第3题)张某1996年外出打工不久即下落不明,于2002年被宣告死亡。张某之妻刘某在张某被宣告死亡后半年内又与王某结婚,婚后一年因与王某性格不合而分居。刘某因无力抚养其与张某所生独子而将孩子送养。2005年张某回到老家,经申请由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关于本案当事人人身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张某与刘某是合法夫妻

  B.刘某与王某是合法夫妻

  C.刘某未经张某同意将其儿子送养,该送养行为无效

  D.刘某未经张某同意将其儿子送养,该送养行为经张某事后追认方有效

  【答案】B

  (五)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1.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审核登记,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家庭。个体工商户的特征是:

  (1)从事工商个体经营的是单个人自然人或家庭。单个自然人申请个体经营的,必须是享有劳动权的自然人,即应年满16周岁。而经家庭申请个体经营的,作为户主应具有经营能力,其他家庭成员可以不具有经营能力。

  (2)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进行核准登记。

  (3) 个体工商户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这里所说的工商业经营活动是广义的,除手工业、加工业、零售商业外,还包括修理业、服务业等。

  2.农村承包经营户

  其主要特征是:

  (1)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基于各种承包合同发生的;

  (3)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承包经营户应依照合同的约定从事农、副业生产,应及时上缴承包费,应依法纳税等。

  3.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

  (1)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财产责任;

  (2)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责任;

  (3)虽然一个人名义经营,但以家庭财产进行投资经营活动或其收益主要供家庭成员享用的,也应以家庭财产承担财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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