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综合法律知识考点

2012-1-31 11:11 来源:法律教育网 

  导语:【国际经济法】综合法律知识考点。综合法律知识科目跨度比较大,涉及内容繁多,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重点难点,希望大家在备考的时候要多加研究,多做练习。如果对某个知识点有疑问,可以进入企业法律顾问论坛和大家一起讨论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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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述

  (一)国际经济法的含义、范围及渊源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法包括同际货物买卖法、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服务贸易法、国际直接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和围际税法。

  从目前的国际实践来看,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则可表现为(或产自)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立法等。

  (二)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

  1.《公约》适用的当事人的范围

  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①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②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公约》适用的交易范围

  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但并非所有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都适用公约。下列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则不适用公约:①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②以拍卖的方式进行的销售;③依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法律教|育网售;⑤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⑥电力的销售。

  3.《公约》适用的权利义务范围

  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以及卖方与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4.《公约》适用的任意性

  (1)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

  (2)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部分地适用公约或对公约的内容进行改变。

  5.我国对《公约》做出的保留

  (1)关于书面形式的保留。我国在核准公约时对此进行了保留,即认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采用书面的形式,公约有关口头或书面以外的合同也有效的规定对中国不适用。

  (2)扩大适用范围的保留。中国主张,只有在合同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为不同国家,且这些国家均为公约缔约国时,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才适用该公约。

  (二)《公约》的解释

  三、《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一)概述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所涵盖的范围只限于销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中与已售货物(指“有形”的货物,不包括“无形”的货物,如知识产权)交货的有关事项。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只涉及销售合同中买卖双方的关系。而且,只限于一些非常明确的方面。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涉及为当事人设定的若干特定义务,以及当事人之间的风险划分标准等。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涉及货物的进口和出口清关、货物包装的义务,买方领受货物的义务,以及提供证明各项义务得到完整履行的义务。

  第一组为“E组”(EX W0RKS),指卖方仅在自己的地点为买方备妥货物;第二组“F组”

  (FCA、FAS和F0B),指卖方须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第三组“C组”(CFR、CIF、CPT和CIP),指卖方须订立运输合同,但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装船和启运后发生意外所发生的额外费用,卖方不承担责任;第四组“D组”(DAF、DES、DEQ、DDU和DDP),指卖方须承担把货物交至目的地国所需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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