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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正式实施

2012-2-2 11:46 来源:法律教育网 

  6岁以下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免费,贫困精神残疾人普通门诊治疗纳入统筹地区门诊慢性病报销范围,专科及中等职业学校残疾学生、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班和普通高中的残疾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贫困残疾人家庭生活使用的水、电、燃气、电话和有线电视收视等费用应当减免……2月1日,《安徽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正式实施。这一条例在残疾人预防与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等多方面作出规定,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发行福利彩票筹集的本级公益金中,每年安排不低于8%的比例,专项用于残疾人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人康复救助制度,对贫困残疾人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给予补贴;将贫困精神残疾人普通门诊治疗纳入统筹地区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种)报销范围;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康复医疗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范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住院治疗的,应当降低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个人承担的住院费用起付标准。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将其纳入低保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人和农村五保供养的残疾人,应当采取其他措施给予特别救助。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减免贫困残疾人家庭生活使用的水、电、燃气、电话和有线电视收视等费用。

  《条例》要求,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实施6岁以下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项目。家庭贫困的6岁以上残疾儿童的抢救性治疗和康复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全额或者部分补助。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中等职业学校残疾学生、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班和普通高中的残疾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残疾学生,按照省有关规定享受一次性救助和学年救助。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减免贫困残疾学生的学费、杂费、住宿费。对残疾学生实行减免费用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政府应当给予补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从业人员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照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有关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这一《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流浪乞讨的残疾人给予及时救助和妥善安置。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残疾儿童、少年乞讨或者组织残疾儿童、少年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营利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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