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郭建(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金瓶梅》里主人公西门庆有好几个小老婆都是寡妇改嫁过来的。我们都知道传统的儒家正统观念都是主张妇女应该“从一而终”,可是法律是否真的禁止寡妇改嫁?
买通了姑姑就改嫁
这部小说第七回“薛媒婆说娶孟三儿 杨姑娘气骂张四舅”里有杨家寡妇孟三(孟玉楼)改嫁经过的故事。
媒婆薛嫂向西门庆介绍说,孟玉楼是“南门外贩布杨家的正头娘子(正妻)”,“这娘子今年不上二十五六岁,生的长挑身材,一表人物,打扮起来就是个灯人儿。风流俊俏,百伶百俐,当家立纪、针指女工、双陆棋子不消说,又会弹一手好月琴”。孟玉楼的丈夫出外贩布,结果死在了外地。公婆都早已去世,也没有子女,丈夫家只留下一个才十岁的弟弟。她自己有很多的嫁妆,丈夫的遗产也都是她在掌管,“南京拔步床也有两张,四季衣服,插不下手去,也有四五只箱子。金镯银钏不消说,手里现银子也有上千两。好三梭布也有三二百筒”。
孟玉楼守了一年多的寡,丈夫家的一个嫡亲姑姑,主张要她嫁人,找了薛嫂。这位嫡亲姑姑,是杨家现存的亲属中辈分最高的,也是个没有子女的老寡妇,“只靠侄男侄女养活”,“这婆子爱的是钱财,明知侄儿媳妇有东西,随问什么人家他也不管,只指望要几两银子”。原来这位姑姑是打算靠着能够主婚的辈分搞些钱财,薛嫂为此给西门庆出主意:拿上一匹缎子、买上一担礼物,再许她几两银子,就足以“一拳打倒他(她)”。
反对孟玉楼改嫁的是她丈夫的娘舅张四,他唯恐孟玉楼改嫁的时候带走了她丈夫的财产,因此想招一个上门的“接脚夫”。可是西门庆动作更快,第二天就上了杨家姑姑那里,一出手就是“六锭三十两雪花官银”,这只是“先与你老人家买盏茶吃,到明日娶过门时,还你七十两银子、两匹缎子,与你老人家为送终之资。其四时八节,只管上门行走。”杨姑姑见钱眼开,立即答应,也不管孟玉楼过去是做小老婆的。
张四为了防止孟玉楼带走杨家的财产,到了孟玉楼改嫁的前一天,请了街坊邻居一起到杨家的门口,阻拦西门庆派来抬嫁妆的西门家,要求孟玉楼当着邻舍的面打开箱笼,是否拿走了杨家的财物。孟玉楼只好哭诉:“众位听着,你老人家差矣!奴不是歹意谋死了男子汉,今日添羞脸又嫁人。他手里有钱没钱,人所共知,就是积攒了几两银子,都使在这房子上。房子我没带去,都留与小叔。家活等件,分毫不动。就是外边有三四百两银子欠账,文书合同已都交与你老人家,陆续讨来家中盘缠。再有甚么银两来?”
最后张四和杨家姑姑大吵了一场,薛嫂趁乱引导西门庆家小厮伴当,并众军牢,“七手八脚将妇人床帐、妆奁、箱笼,扛的扛,抬的抬,一阵风都搬去了”。那张四气得眼大睁着,半晌说不出话来。众邻舍见不是事,安抚了一回,各人都散了。
寡妇改嫁的法律程序
实际上尽管儒家后来的学者鼓吹“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极力鼓吹寡妇不改嫁,但是历代统治者很清楚强迫寡妇守寡是很困难的,所以法律上的原则一直是鼓励而不是要求寡妇守寡,也不设置禁止寡妇改嫁的禁令。
隋朝的法律规定凡曾接受过朝廷封赠称号、可以享受官僚特权的妇女,在丈夫死后不得改嫁。因为按照传统的观点,既然是享有特权的“人上人”,理应在道德上作为平民阶层的楷模,就要背起当榜样的重担,守寡一辈子。这个原则后来一直被延续下来,凡是“命妇”(从朝廷得到了封赠诰命的妇女的意思),都是不许改嫁的。相反,民间的平民百姓,丈夫死了是可以改嫁的。法律只是鼓励寡妇守寡,比如明清时期的法律规定,如果寡妇守寡超过了三十年的,就可以向朝廷申请树立贞节牌坊,可以免除家中的徭役。不过这项申请要由朝廷礼部来批准,建设牌坊的费用也是由寡妇家自己筹集。
如果寡妇要改嫁,在《金瓶梅》小说创作的时代,法律限定的条件是:
(1)要在为亡故的丈夫服丧期满(27个月)以后。如果是在服丧期间“身自嫁娶”者,要处杖一百的刑罚。而命妇在夫亡服满后再嫁的,也要同样处以杖一百,并且还要追夺册封的文件,缔结的婚姻无效,双方必须“离异”。明知道寡妇丧服未满、或者是明知道是命妇,仍然与之结婚的,也要比照寡妇的罪名减五等处罚(笞四十),已经交付的彩礼全部没收入官府。
(2)必须得到前夫家家长的同意,以及由前夫家的家长来主婚。
(3)只能带走本身的陪嫁财物,不得带走前夫家的财产。
(4)子女只能留在前夫家。
另外,如果寡妇本人愿意守寡,而家长强迫寡妇改嫁的要严惩。后来清朝的法律又补充,如果在这样的强迫改嫁过程中导致寡妇自杀身亡的,主持改嫁的寡妇的祖父母、父母,或者是前夫的祖父母、父母,都要处以杖一百徒三年。
显然,上述的孟玉楼的改嫁基本是符合法律的规定的:姑姑是法律规定的有权决定并主持寡妇改嫁的“期亲尊长”,而反对者前夫的母舅在法律上只是远亲,没有发言权,正如媒婆薛嫂所说的:“山核桃——差着一哩!”不过她丈夫死了才一年多,严格意义上还没有出服丧期。这在士大夫家庭会是一个严重问题,但普通人家已是足够了。她带走的只是大床、箱笼之类动产,没有办法确认是自己的嫁妆还是杨家的财物,但是至少房产、有关买卖上的债权都确实是留在了前夫家。
李瓶儿的两次改嫁
和孟玉楼相比,李瓶儿的两次改嫁就有点问题,也没有那般顺利。
小说介绍李瓶儿是因正月十五所生,正好有人送了一对鱼瓶儿来,所以小名就叫“瓶姐”。长大后先是到了大名府的梁中书家当小老婆,后来梁山好汉打进大名,梁中书与夫人各自逃生。李瓶儿乘乱带了梁中书家的“一百颗西洋大珠,二两重一对鸦青宝石”,逃到东京投亲。被正在朝廷得势的花太监看中,把她嫁给了花太监的侄子花子虚为正妻。老太监死了以后,就和花子虚回到花家故乡清河县。花子虚和西门庆结为一伙。李瓶儿看上西门庆,两人先是有了奸情,花子虚一死,李瓶儿就急着要嫁西门庆,情愿当第六房小老婆。西门庆还有点顾虑,毕竟要花子虚的大哥同意。
李瓶儿倒贴到如此、还降低身份情愿当小老婆,可是西门庆的大老婆吴月娘反对,说:“你不好娶他的。他头一件,孝服不满;第二件,你当初和他男子汉相交;第三件,你又和他老婆有连手,买了他房子,收着他寄放的许多东西。”这事就耽搁下来。不久西门庆遭遇官司,出外躲避。李瓶儿心灰意冷,把做医生的蒋竹山招进门来当倒插门的“接脚夫”。西门庆回来后大怒,设计害了蒋竹山。李瓶儿得知西门庆回来了,赶走了蒋竹山,自愿倒贴进西门家,还把自己的和花子虚的所有财产都给了西门庆。既无媒婆又无主婚,为前夫花子虚的服丧期也没有满,就这么“后嫁由自己”的进了西门家。这样的不圆满改嫁就为她以后的悲剧下场埋下了伏笔。
不过尽管李瓶儿如此自甘下贱,作者还是给了她最多的同情,安排情节使她为西门庆生了儿子,一举占据了西门庆所有小老婆之首位,这就是所谓的“母以子贵”。然而好日子没有过几天,儿子夭折、自己病重身亡。作者又着意描写西门庆为李瓶儿的死是真的动了感情的,不仅号啕大哭,还大办丧事,来了一个死后哀荣。
孟玉楼的第二次改嫁
由于孟玉楼前一次改嫁比较合乎规则,作者也为她顺利的第二次改嫁打下了伏笔。以后西门庆死后,孟玉楼先是和吴月娘一起守寡。服丧期满后不久,孟玉楼被李知县儿子李衙内看中,派了“官媒婆”陶妈妈来西门庆家“访求亲事”。
根据法律,丈夫死后,守寡的寡妇就成为一家之主,小老婆当然受其管辖,应该说是不能改嫁的。可是这个求婚者的情况不同,是本县太爷的衙内,西门庆的大老婆、守寡的寡妇吴月娘只好推说要由孟玉楼自己做主。而官媒婆陶妈妈允诺让孟玉楼嫁给李衙内做个“正头娘子”,打动了孟玉楼。
等到孟玉楼出嫁前夕,县里派人来抬嫁妆,“月娘看着,但是他房中之物,尽数都交他带去”,就连原来的丫鬟也都带走。等到出嫁之时,“孟玉楼戴着金梁冠儿,插着满头珠翠、胡珠子,身穿大红通袖袍儿,先辞拜西门庆灵位,然后拜月娘。月娘说道:'孟三姐,你好狠也!你去了,撇的奴孤另另独自一个,和谁做伴儿?'两个携手哭了一回”。李衙内和孟玉楼结婚后,两个“女貌郎才,如鱼如水”,确实做了长久夫妻。
幼嫁必由亲,后嫁不由身
从以上《金瓶梅》小说里这几场寡妇改嫁的情节来看,当时社会上,普通平民寡妇改嫁是很常见,也是社会舆论所容许的。儒家文化所倡导的和古代法律所规定的并不完全是一回事。儒家的教义是一种伦理道德要求,而法律的要求是比较低一层次的。除了读书人士大夫、官员以外,对于普通百姓并不严格要求寡妇一律不得改嫁,从一而终。
但是对于寡妇改嫁是否能够自己做主,小说里王婆所引的“幼嫁由亲,后嫁由身”,以及李瓶儿所说的“先嫁由爹娘,后嫁由自己”,实际上并不符合当时法律的原则。妇女第一次出嫁,是必须由家长主持,而在丈夫死后改嫁时,也同样必须经过夫家家长的同意与主持。小说设计的孟玉楼与李瓶儿改嫁的情节,就清楚说明了这一点,没有按照法律原则的,就会有坏的结果与报应,而基本符合法律要求的,就有好的结果与报应。所谓“后嫁由自己”应该是有着一些特殊的前提,比如自己父母都已过世,夫家也没有尊长亲属(小叔子不是尊长,没有主婚的权力,所以叫做“嫂叔不通问”);或者是像李衙内求婚那样的特殊情况。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8年2月下半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