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何照新
一起看似简单的诈骗案却发人深省……
2008年1月30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看似简单的校园诈骗案,但是其中的教训却发人深省。
34岁的河南来京人员李中信与其同乡李荣西,在大学校园内谎称自己是复旦大学的研究生,以汇款急需用卡为名,骗取北方工业大学一名在校学生李倩(化名)的银行卡及卡中密码,并当着李倩的面顺利地从卡中取走了人民币5200元钱。
一位接受高等教育的大学生为何如此轻易的上当受骗呢?当时的情形到底是怎样的?主审法官对这一案件如何看待?
精心设计的骗局
追悔莫及的被害人李倩在公安机关回忆了她陷入“骗局”的整个过程——
2005年11月19日下午5点左右,我在校园里走着,迎面走过来两个人。
其中一位戴着近视眼镜、身着黑色皮衣的男子走过来问我:“这里是不是工业大学?”
我回答道:“是。”
“女生宿舍在哪里?我们找一个同学。”这名男子继续发问并开始主动介绍他自己。他自称叫“丁文”(李中信),是复旦大学学新闻的学生,正在读研究生,来北京跟着中央电视台做新闻。他还说自己带来的笔记本坏了,在西单修电脑花了5000多元,从上海带来的8000元也花得差不多了。现在想回上海,但是,手里剩下的钱不够买机票。所以,他想找他在这里读书的同学帮忙,可同学的手机关机了,联系不上。自己又没有北京的银行卡,无法接收上海的汇款,所以想向我借银行卡接收汇款再把钱取出来。
我当时也没多想,就答应下来了。
后来,我带着他们来到校内的工商银行,但此时银行已经关门。
另外那个戴帽子、穿运动服的男生(李荣西)说:“用自动取款机就能转账取款。”之后便向我索要卡号,我没多想就将卡号告诉了他。他就开始打电话,叫他的朋友把钱转账到我的卡上。
大约过了10分钟,电话的对方说不行,需要我的银行卡密码才可以转账。于是,我又把银行卡密码告诉了他们。那个男生用手机将我的银行卡密码通过短信发给了他的朋友。
又过了10多分钟,对方打电话说还是不行,(钱)转不过去。后来我们就客套了几句,他们两人就走了。
他们走后不久,我突然觉得有点儿不对劲,就用我的卡查了一下钱数,没想到取款机竟然把卡吞了,自动取款机的屏幕上显示磁卡已作废。
此时,我才发现自己受骗了!
诈骗罪还是信用卡诈骗罪
2008年1月8日上午9时,因涉嫌信用卡诈骗,李中信被法警带入法庭(李荣西在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庭上,被告人李中信对案情供认不讳,但就本案的定罪问题,公诉人与辩护人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我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审判监督职能。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举证、质证,被告人李中信犯信用卡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第一,被告人李中信的行为已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骗取被害人的工商银行借记卡,符合我们有关信用卡的有关规定。客体上,被告人不仅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也破坏了金融秩序,被告人编造种种理由,伙同他人骗取被害人的借记卡,在被害人没有同意的情况下取走现金;被告人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第二,通过庭审举证、质证,以上证据形成了证据链,足以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第三,被告人的行为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利,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最后,被告人自愿认罪,请合议庭根据被告人的行为对其予以公正量刑。
审判长:由被告人李中信自行辩护。
李中信:没有。
审判长:赃款在哪里?
李中信:我可以退赔。
审判长:由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首先,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为根据起诉书查明的事实,被告人李中信骗取李倩的是借记卡,借记卡与信用卡是有区别的,两者的区别在于信用卡可以透支,借记卡不具有透支的功能,故借记卡不等同于信用卡。本案中被告人伙同他人骗取被害人的借记卡,故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其次,在骗取过程中是李荣西骗取的,剩余的钱也是李荣西取走的。再次,被告人有坦白情节,其认为自己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最后,被告人自愿认罪。综上所述,希望法庭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审判长:公诉人有无新的意见?
公诉人:首先,坚持本院提出的公诉意见。其次,根据我国刑法的司法解释,信用卡是商业银行一种具有转账、存取现金等功能的银行卡,被告人骗取李倩的借记卡是具有存取现金的功能,属于刑法范畴中的信用卡。在整个诈骗过程中,虽然由李荣西指示被告人诈骗,但事先被告人与李荣西是商量好的,共同参与诈骗。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是采用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新的意见?
李中信: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新的意见?
辩护人:还是认为被告人属普通诈骗罪。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现在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被告人起立)。
李中信:没有。
法官:大学生应加强防范意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中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欺骗方法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诈骗罪。同时,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李中信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李中信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建议对李中信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根据被告人李中信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第52条、第53条、第64条之规定,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李中信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二、被告人李中信退交的赃款人民币2000元,发还被害人李倩,未被追缴的犯罪所得继续追缴,追缴后发还被害人李倩。
本案审判长吕志杰法官表示,犯罪分子之所以选择大学生作为作案目标,主要还是因为大学生在校期间缺乏自我防范意识,对社会的复杂性认识不够;且认为学校相对封闭,学生自我警惕性降低,使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因此,大学生更应该加强自身防范意识与措施,不要轻易相信陌生人。吕法官接触过很多类似的案件,一般犯罪分子只要知道银行卡号和密码,就会利用技术手段取走卡中钱款,因而,吕法官提醒不要将银行卡转借他人,更不能把密码透露给陌生人。
另外,吕志杰法官还认为,对涉世未深的大学生学校应加强相应教育,让他们尽早了解社会,适应社会。
笔者手记:防人之心不可无
构建一个诚信社会,缺少不了助人之心。但如何助人,帮助什么人才能使自己获得精神层面的快乐,也是值得思索的问题。常言道:“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切不可盲目地助人,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使自己的好心被不法之徒利用,到头来追悔莫及,钱财尽失。
另外,笔者通过工商银行95588电话咨询了解到,银行借记卡外地用户在北京也可以办理,被害人完全可以以此为由拒绝提供银行卡。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8年3月上半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