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内两辆自行车相撞,双胞胎母亲受伤身亡,由于事发地点报栏挡住了视线,学校被判赔近9万。
昨日,记者从洪山区人民法院获悉,备受关注的自行车撞死人案一审宣判后,死者黄某家属、伤者小钱以及学校三方,均表示不服提出上诉。
两车相撞一死一伤
30多岁的黄某是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2005年12月,她和往常一样,骑自行车去幼儿园接双胞胎儿子。
出了家门口,黄某骑车横穿校内东三路并向左转,突然对面驶来一辆山地车,来不及刹车,黄某与其相撞,双双倒地受伤。被送往医院后,黄某因特重型急性颅脑损伤不治身亡,骑山地车的学生小钱治疗16天,被诊断为急性颅脑损伤和左眼眶下壁骨折。
事发后,交警赶到现场,因事故现场遭到破坏,对双方责任划分,无法界定。黄某家属、小钱分别将对方告上法院。
互告双方矛头齐指学校
事发地点有一块长6米,高2米的报栏。事故发生后,黄某家属认为报栏有挡住行人视线之嫌,一并将校方告上法院。
代理律师表示,该报栏安置在路口,足以造成可预见性后果,而学校并未在此设置任何安全警告标志,未尽到交通安全保障的义务,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学生小钱以同一理由,将学校诉至法院。
今年5月23日,法院委托相关部门对报栏是否影响行人视距,及东三路口是否应设置警示标志作出鉴定。结论为,报栏确实影响路口的安全视距,应施划人行横道路线。
责任划定成庭审焦点
由于交管部门未能作出责任划分,庭审中,黄某、小钱及学校三方的责任划定成为焦点。
对于黄某家属和小钱的指证,校方认为此相撞事件属交通事故,损害责任应由事故双方当事人按责任承担,不能向事故之外的第三方要求赔偿。同时辩称,报栏已有10多年历史,之前从没有发生过类似事故,该事故发生的原因在于黄某未遵守交通规则,而小钱的车速过快。
法院认为,黄某在骑车左转时,未下车推行避让直行车辆,小钱车速过快均是导致黄某死亡的原因,遂推定相撞双方承担同等责任,而校方未在事发地点设置人行横道线,未尽交通安全保障义务,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一审判决三方不服
法院认定,黄某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28.4万元,小钱损失1.3万元。一审判决由校方分别承担30%,两人对对方的损失承担35%的责任,同时自担损失35%.校方还需另外赔偿黄某家属精神抚慰金1.5万元。
宣判后,黄某家属及小钱均以校方担责过低,赔偿金太少上诉。学校则坚持认为事故发生与校方没有关系,亦上诉。
小钱因该事故导致高考失利,黄某家人认为双方均为受害者,放弃了要求小钱承担的赔偿份额。
目前,该案已移交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行车撞人致死判刑有先例
由于自行车撞击力度不大,一般事故发生后,双方往往私下和解,有的甚至撞了“白撞”,肇事方掉头逃逸。不久前宣判的“双胞胎母亲被撞身亡案”给骑车人敲响警钟:自行车撞人,一样要担责。
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邓文斌表示,自行车因违规行驶引发的交通事故,除了应追究民事赔偿责任外,情节严重者,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新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肇事罪中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当驾驶非机动车导致法定的危害结果发生时,可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而骑自行车肇事被判刑,在我市早有先例。江汉区人民法院就曾对骑自行车肇事者林某,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2005年6月14日,孝感人林某骑自行车沿江汉区青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万松园路口人行横道处时,遇路人张某横过马路。由于林某车速过快撞上张某,张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长江日报·黄师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