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记者/逸西 戴云 邓敏
石城山森林公园位于四川省南部,宜宾县境内,占地5400余亩,自然资源丰富,距宜宾市区51公里。
2000年11月16日,宜宾和兴工程机械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和兴公司)与宜宾县人民政府签订了《投资开发协议书》,约定由和兴公司在石城山森林公园内独家投资开发经营,经营承包期限为50年。
合同签订后,和兴公司投资1000多万元兴建了7.9公里的旅游专用水泥公路、伏龙口大桥,维修了石城山森林公园水库及游道。2002年6月20日,宜宾县人民政府及该县横江森林所又将石城山森林公园内的林地、旅游、水利设施及进山收取门票费等事项全部移交给和兴公司。
至此,石城山森林公园旅游初具规模。但谁也没有想到,该县双龙镇前进村村民委员会将石城山森林公园内的一座小水库租赁给了当地居民郑启琼搞养殖和综合经营。由此,引发了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
修建避暑池庄起纷争
郑启琼是宜宾县双龙镇黄格街村居民。2002年11月8日,她与双龙镇前进村签订协议,承包了该村前进水库,约定搞养殖及综合经营,年限为30年。
2003年6月26日,宜宾县人民政府124号文件批准同意郑启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部门的意见,在前进村使用集体未利用地180平方米兴办乡镇(村)企业,郑启琼办理了《建设用地许可证》。同年7月17日,郑以石城山森林公园景区内的前进水库为经营场所、向工商部门申办了营业执照,准许她在该水库经营垂钓、茶水、棋牌、中餐及火锅服务等。
随后,郑启琼开始向石城山森林公园运送建筑材料,着手动工修建宜宾县石城山避暑池庄。
2004年7月,郑启琼为了修建水库的管护用房,运送建筑材料到水库。途中被和兴公司员工阻拦,迫使水库整治工程停工造成损失7550元,由此,郑启琼把和兴公司告上了法庭。
宜宾县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理判决和兴公司应准予郑启琼进出石城山大门运送材料。
和兴公司不服,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4年12月11日,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经营地点都在石城山,双方构成了不动产相邻关系;和兴公司开发经营与郑启琼在石城山开展经营都有合法手续,两者只是经营范围不一致,但和兴公司独家对石城山森林公园投资开发,形成了一定的旅游条件,郑启琼如在石城山森林公园内开展经营则利用了和兴公司的特定投资环境及投入资金,双方还有待协商;郑启琼建房管理水库是根据承包合同书、用地许可及当地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而实施的,该院予以支持。在工商部门对郑启琼的经营许可行为未予撤消之前,其建房准备经营并无不当,和兴公司以郑启琼对其造成侵权而不准她运送材料进山门欠妥,和兴公司应准许郑运送建材进山门至水库旁。对于郑启琼将要进行的经营行为,涉及宜宾县工商部门的行政行为,属另一种法律关系,只能另案解决。
一个要修建,一个要阻拦,这事一拖就到了2006年。
和兴公司质疑法院判决
针对法院的判决,和兴公司代理律师称,一、二审法院对本案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表现在法院认定,郑启琼签订承包合同书,进行养殖及综合经营,申请修建水库管理用房,被确认为有权修建水库管理用房。但法院对郑启琼修建“宜宾县石城山避暑池庄”的行为,却视同修建水库管理用房的行为予以保护,这明显属于对郑启琼的行为性质认定错误。法院对郑修建管理用房的行为予以保护,并支持其相邻权的排除妨害请求。郑修建旅游经营设施的不法行为,不能享有相邻权人身份。
同时,该代理律师认为和兴公司的行为并不构成相邻权损害。
“郑启琼的侵害行为是导致本案争议的焦点,法院以‘系另一法律关系’而不予审理,令人费解。”和兴公司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本案中,郑启琼是否侵权,要看她是否有权主张相邻权。如果她修建的设施不是水库管理用房,而是无权经营的旅游项目,那么,和兴公司就有权以权益受到侵害为由行使自力救济,制止郑启琼的侵权行为。
和兴公司负责人还称,郑启琼的相邻请求不应当得到法院支持。她的权利行使必须合法,对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应当提起相邻权请求。故和兴公司以郑启琼行为侵权阻止她的行为是正确的。而法院所述“系另一法律关系”的说法与本案的一审判决自相矛盾。
和兴公司在石城山风景区拥有独家投资开发经营权,这是法院确认的不争事实。制止他人侵害自己独家经营权的行为,应当得到法院支持。更令人费解的是侵害人郑启琼打着在景区内养殖或其他经营项目为由,大肆修建旅游经营房屋,遭阻止后,向和兴公司提起“相邻权侵害诉讼”。
“法院对郑启琼非法侵权行为不予认定,还对其提出的相邻权加以保护,我们怎么想得通?如果群起效仿,将导致和兴公司无法享有‘独家经营权’,其权利将要严重受损。”
记者六问镇人大副主席
据和兴公司负责人反映,郑启琼之所以能“挂羊头卖狗肉”,其核心问题在于她有一个在横江镇人大当副主席的哥哥郑启友。另有消息称,郑启琼在石城山森林公园内搞的避暑池庄,实际上是其哥哥郑启友搞的。
情况真的如此吗?2007年3月20日上午,记者一行前往石城山森林公园进行了一番调查。
在景区内避暑池庄修建现场,记者巧遇为修建避暑池庄背沙石的五星村李某等两位村民。他们告诉记者,从去年腊月二十开始,就到此务工了,每天20元。“我们在老板郑启友手里拿钱。但最近很少看到他,可能他这段时间忙,他是当官的嘛。”李又补充说。
郑启友作为国家公务员,在外搞经营?在石城山森林公园内大兴土木修建避暑池庄?对此,记者表示怀疑。当日下午3时许,记者一行来到横江镇政府四楼人大副主席办公室,向郑启友说明来意后,他极不耐烦地说:“我拒绝采访,我什么都不想跟你们说。”之后,便开门扬长而去。
随后,记者来到镇党委书记幸小东办公室,向其通报了郑启友的相关情况,要求郑配合媒体采访。幸书记去旁边郑启友办公室进行了一番沟通。一小时后,幸书记回来对记者说:“你们去郑启友办公室吧,我给他讲好了,现在接受你们采访了。”
当记者再次来郑副主席办公室时,他仍一言不发。“有群众和知情者向我们反映,石城山上的避暑池庄是你修建的?”
见郑无任何反应,记者又问:“避暑池庄打着农综项目的旗号修建水库,但实际上是在水库外侧面和堤坝上修建避暑池庄。这种行为是否得到了规建部门的批准?”
这时,郑启友情绪激动地说:“这些事我不发表意见,避暑池庄是不是我的,我也不想跟你们说!”
“2000年11月,县政府将石城山的独家经营权交给了和兴公司,你是否知道?”记者又一次追问。
郑急忙从包里掏出一个《宜宾日报》通讯员证件,在空中挥了挥,扬言称,“我是懂法的,也懂新闻。我没有必要回答你们所提的问题!”
“那请你告诉我们如何能联系到你妹妹郑启琼?”郑一听记者要找其妹了解避暑池庄的情况,他急忙从椅子上站了起来,将办公室大门打开,示意让记者离开。
针对避暑池庄修建在前进水库堤坝外是否安全的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我国首批水利工程师王汝增先生。
据王老先生介绍,从水利共性来看,房屋应修在坝岸两侧,这样有利于观察水库水文。房屋不能修建在水库下游送水通道口,如发生山洪或涨水,堤坝在前,容易造成房屋垮塌,像避暑池庄这样的违规建筑,确实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如果在那儿搞餐饮娱乐,必定存在排污问题,那将严重污染森林公园的环境。
“我干了几十年的水利工程,从未见过在堤坝上建房的。”王老先生在送记者出门时,如此感叹。
2007年3月21日上午,宜宾县一官员向记者透露,关于石城山森林公园在开发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将尽快与和兴公司协商解决。
有关宜宾县石城山森林公园开发的相关情况,本刊将继续关注。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7年4月下半月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