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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话传说著作权纠纷案

2008-6-6 14:25

    文/卢国伟 郭晓普

  近年来,因盘古神话传说在相邻的两县民俗研究者之间引发了一场侵权官司,在学术界引起了关注。2008年3月17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盘古之神》作者马卉欣,状告《盘古神话》作者张正等侵犯著作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四被告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有关人士称,在国务院尚未出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的情况下,该案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具有标本意义。

  痴迷研究盘古三十年

  “自从盘古开天地,三皇五帝到如今”,盘古神话家喻户晓。千百年来,国内外学术界对盘古开天的神话研究观点纷呈。今年62岁的桐柏籍著名学者马卉欣,孜孜以求研究盘古文化30年,先后三次自费到全国各地采风,在20个省、市、自治区搜集了大量珍贵资料。

  经过考察研究,马卉欣用“五把尺子”(即图腾意识、地理意识、民俗意识、祖先意识和活化石覆盖程度),鉴定了原始神话的原生地在河南省桐柏山,此观点得到了中国神话学界的认可。他还出版了百万余言的论著《盘古之神》和《盘古学启论》,大部分内容是关于盘古的神话传说,其中60多篇来自桐柏县当地群众之口,被马卉欣视为珍宝。中国神话大师、中国神话学会主席袁珂先生,看到马卉欣所著《盘古之神》一书时,曾题词:中原文化,文化之根,采风寻根,寻到了根。2005年5月,桐柏县被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命名为“中国盘古之乡”,而马卉欣则被称为是“中国盘古第一人”。

  怒告泌阳“抄袭者”

  2006年8月,马卉欣因参加“国际神话学学术研讨会”到了泌阳,泌阳方面向每位与位人员发放了4本书,介绍泌阳民间的盘古文化。其中一本书为《盘古神话》,2006年8月由中州古籍出版社出版,印数4000册,两位主编分别为泌阳县文化局副局长张正和该县史志办副主任王瑜廷。与《盘古之神》相比,《盘古神话》的出版时间晚了13年,比《盘古学启论》晚了3年零5个月。

  经认真阅读和研究后,马卉欣发现,《盘古神话》中的大量文章系抄袭、剽窃《盘古之神》等,将故事的流传地区“桐柏”改成了“泌阳”,将“马卉欣”的名字换成了他人。让马卉欣气愤的是,《盘古神话》的序言中,竟然将“八子山”、“歪头山”等桐柏境内的地名,写成了泌阳县的范围。更离谱的是,两名故事讲述人刘中林和李明松在接受他走访后不久就去世了,而《盘古神话》所标注的讲述时间竟然是在两人去世之后。

  2007年6月,气愤不已的马卉欣以著作权被侵犯为由,将《盘古神话》的作者张正、王瑜廷以及《盘古神话》一书的出版者中州古籍出版社和印刷单位南阳寰宇印务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四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35万元。

  神话传说是否有著作权

  2007年10月31日上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原告、被告双方围绕马卉欣对《盘古之神》等是否享有著作权,马卉欣及他的《盘古之神》等是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者、作品等焦点,展开了激烈辩论。

  原告马卉欣及其代理人认为,《盘古之神》等书是自己将搜集来的民间传说,加以归纳、分类、整理、提炼等再创作后形成的学术专著,应享有著作权和著作权保护。被告为了达到“著书立说”使泌阳成为盘古神话之宗的目的,采取了“偷梁换柱”、“改头换面”、“掐头去尾”之术,硬是在自己的《盘古神话》作品中把桐柏的多处地名搬到泌阳,把盘古神话根源地桐柏县改为泌阳县。被告的抄袭部分,无论文章的风格,文章的遣词造句、语句、语调,还是时间发生的早晚,都是原告著作中的内容,而不是被告的创作,且被告并未注明出处,更未征得原告同意,没有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因此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被告张正、王瑜廷及其代理律师则辩称,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一定要具有独创性。而原告马卉欣作品里的神话故事,已在泌阳流传千百年,马卉欣只是根据讲述人的讲述,简单地把讲述内容变成文字,原告没有个人创造性智力劳动的付出,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本案被告在使用这些民间故事时,均注明了录音人和记录人,是引用而不是抄袭和剽窃。再者,盘古神话是广为流传处于公有领域的民间文学,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私有财产。原告的本次诉讼行为,是将公有领域的文化知识纳入私权保护范畴而限制公众的学习和使用的行为,是与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相悖的。《著作权法》第六条明确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由此可见,对民间文学的保护没有在《著作权法》中予以明确规定,至今国务院也没有制定出相应的规定,故原告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法院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国盘古第一人”胜诉

  经过对证据质证、认证,法庭查明事实如下:马卉欣系桐柏县文联研究员、中国盘古文化专业委员会主任,长期从事盘古神话的收集、整理和研究。

  1993年8月,马卉欣编著了《盘古之神》,并由上海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该书分“盘古神话诸形态考察与研究”、“原始盘古神话的遗物”、“盘古神话的遗存”三篇,较为系统地反映了中原盘古神话及神话群,盘古神话古籍会考及各地、各民族神话与民俗的现状,盘古神话的源流,原始盘古神话、盘古神话传说、典籍中的盘古神话,神话胜迹等内容。该书在每篇文章后面,均注明了讲述人、时间、地点和搜集、整理人。

  2006年6月,张正、王瑜廷编著了《盘古神话》,由南阳市寰宇印务有限责任公司承印,并由中州古籍出版社出版。该书部分内容出自《盘古之神》的内容……另查明,中州古籍出版社提供的2006年37号“地方史志类图书出版合同”。合同注明编纂者为甲方,中州古籍出版社为乙方。并约定:《盘古神话》书稿专用出版权由甲方授予乙方,甲方保证本书稿达到出版要求,并且无侵犯他人著作权情况及有关纠纷,否则负全部责任。甲乙双方商定印数为10000册,出版管理费等费用共计1.532万元。但该合同甲方却由南阳市寰宇印务有限责任公司文庭栋签名,乙方由中州古籍出版社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王关林签名。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一般是指:在特定区域、由当地民族集体创作,世代流传,并不断发展,具有独特内容和风格的文学艺术作品。虽然著作权法明确: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由国务院另行制定保护办法,国务院对此尚未明确规定,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仍属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马卉欣长期从事盘古神话的考察和研究,在民间盘古神话传说的基础上,整理出版了《盘古之神》,该书蕴含着其创造性的劳动,体现了其独特语言风格,可按一般文学艺术的作品保护其著作权。

  张正、王瑜廷编著的《盘古神话》的部分内容属其挖掘整理的,但部分内容直接抄用了《盘古之神》的内容……明显存在剽窃的故意,构成了侵权。

  此外,出版者和印刷者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出版和印刷侵权的出版物,也与作者共同构成侵权。鉴于《盘古神话》仅是剽窃了《盘古之神》的部分内容,且书籍发行量不大,销售范围也主要在泌阳县地区,影响不大,故可由侵权人适当予以赔偿。

  3月17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一、四被告停止出版、印刷、销售《盘古神话》一书,并在省级报纸上公开向原告马卉欣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张正、王瑜廷赔偿马卉欣经济损失5万元。三、被告中州古籍出版社和南阳市寰宇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张正、王瑜廷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官司背后的利益之争与思考

  一审判决,使这起全国首例神话传说著作权纠纷案有了一个明确的说法。业内资深人士认为,这场官司表面上看是著作权争议,其实是一场更大的盘古神话的起源地之争。

  据了解,桐柏县借助于马卉欣“南阳桐柏山是盘古文化发源地”的研究成果,自2004年11月开始申报“中国盘古之乡”,并举办桐柏盘古文化研讨会。2005年5月30日,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正式命名桐柏县为“中国盘古之乡”,并于当年10月授牌。为把盘古文化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桐柏县积极开展桐柏盘古文化申报参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并于2006年获得成功,“盘古庙会”被确定为河南省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2006年重阳节和2007年重阳节,桐柏县举办了两次大型文化经贸活动,为桐柏县招商引资20亿元,民俗品牌带来了直接的经济效益。

  2005年12月初,与桐柏县相邻的泌阳县的一些群众向驻马店市领导反映,要求重视盘古文化的开发。有关领导当即要求驻马店市的文化部门准备材料,在20天内向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进行申报。2005年12月底泌阳县被批准为“盘古圣地”。

  业内资深人士认为,抛开双方争论的学术观点不谈,在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各地重视挖掘文化资源,发展旅游产业的今天,盘古发源地之争背后的根本原因是经济利益驱动。一旦确定盘古文化发源地之后,盘古文化给当地带来的政治、经济、社会效益将是无法用金钱来估量的。

  此外,这起因整理神话传说而引发的著作权纠纷,再一次引起人们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思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陈锦川认为:著作权法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规定表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是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的。从这一条规定来看,它反映了两个意思:第一个意思,是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要给予保护。第二个意思,具体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我国是一个民间文学艺术的资源大国,有丰富的民间文学艺术的资源。近年来,随着民间文化的交流传播和旅游产业的发展,因民间文学艺术产生的纠纷不断增多。国务院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迟迟不能出台,将使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司法保护处于尴尬的境地。为此,本案的主审人郭晓普法官建议,国务院应加快立法进程,尽快出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使国民有法可知可循,法官有法可依可用。

摘自《检察风云》2008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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