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

2008-5-19 13:29 

发文单位: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藏政发〔2008〕45号

发布日期:2008-5-19

执行日期:2008-5-19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加快建设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的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集中解决国有企业发展中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二)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通过对国有资本收益的合理分配及使用,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国有经济在实现我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实施“一产上水平、二产抓重点、三产大发展”经济发展战略中的积极作用,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促使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三)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坚持以下原则:

  1.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不仅要考虑国有企业自身的积累和发展,而且要考虑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既要适当收取部分国有资本收益,又要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2.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政府公共预算(指一般预算)的相互衔接。

  3.分级编制,逐步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编制,根据条件逐步实施。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

  (一)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下同)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1.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的税后利润。

  2.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

  3.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权)转让收入。

  4.国有独资企业清算的净收入,以及国有控股、参股的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净收入。

  5.其他收入。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主要包括:

  1.资本性支出。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以及国家战略、安全等需要,安排的资本性支出。

  2.费用性支出。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3.其他支出。具体支出范围依据政府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统筹安排确定。必要时,可部分用于社会保障等项支出。

  (三)政府依法收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订,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独编制,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以收定支、略有结余,不列赤字。

  (二)各级财政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以及其他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统称预算单位)。

  (三)各级财政部门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经同级行署(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各预算单位。各预算单位具体下达所监管(或所属)企业的预算,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收取、组织上交。各级财政机关负责国有资本收益的征收管理工作;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企业主管部门和其他国有单位负责监督国有资本收益的上缴;企业按照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应及时、足额直接上缴财政。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支出,由企业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提出申请,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直接拨付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管理预算资金,并依法接受监督。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中如需调整,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年度预算确定后,企业改变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

  (四)年度终了后,财政部门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职责分工

  (一)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方针、政策;负责制订我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相关管理制度、预算编制办法;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汇总编报国有资本经营决算;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收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区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

  (二)各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我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办法和制度,负责研究制订本单位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参与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提出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编报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负责组织所监管(或所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组织实施

  (一)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自治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西藏公路工程公司、西藏高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藏矿业发展总公司、成都西藏饭店、西藏汽车工业贸易总公司等五家企业中进行试点,从2009年开始收取试点企业2008年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税后利润的10%,编制2009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我区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

  各地(市)、自治区直属企业主管部门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工作,参照本意见组织试点。

  (二)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大制度建设,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市)、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做好此项工作。各预算单位和有关企业要认真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制度和办法。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要加强沟通,积极配合,确保试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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