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 号:赣发改收费字[2006]110号
发布日期:2006-2-14
执行日期:2006-2-14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请求正式批准〈江西省新增压力容器和危险化学品常压容器等产品检验收费标准〉的函》(赣质技监计函[2005]1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制定的江西省新增压力容器和危险化学品常压容器等产品检验收费标准,自2004年4月公布试行一年多来,得到相关企事业单位认可。为此,同意将省发改委、财政厅《关于制定新增江西省压力容器和危险化学品常压容器等产品检验收费标准(试行)的复函》(赣发改收费字[2004]327号),由试行转为正式执行,并自2005年10月实施。今后如遇国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特此复函。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